| 原告王伟(反诉被告)诉被告宋军涛(反诉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29:48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鼓民初字第139号 |
原告(反诉被告)王伟,38岁。 委托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午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宋军涛(反诉原告),34岁。 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王伟(反诉被告)诉被告宋军涛(反诉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海成、被告宋军涛的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诉称,2011年5月15日,被告宋军涛将自家民间住宅让原告王伟承建,房屋面积343.75平方米,总价款约53586.50元,其中包括附属建筑。2011年6月28日完工,被告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下余欠款12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余款12000元。 被告宋军涛辩称,被答辩人所写不是事实,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工程款,反而被答辩人给答辩人所建的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军涛反诉称,被反诉人所诉不是事实,反诉人不但不欠被反诉人工程款,反而是被反诉人给反诉人所建的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反诉人因此造成2万元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王伟对反诉辩称,被告反诉不能成立,房子是2011年5月15日承建,同年6月28日经被告验收竣工,被告也已搬入居住,房子是合格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为被告建自居住宅房一处,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其工程余款12000元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被告尚欠其工程款12000元未付,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确凿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反诉原告所建房屋有质量问题的请求,未提供确凿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伟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宋军涛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 爱 审 判 员 王锡忠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嫚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