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裴红波诉张晓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26:39 |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348号 |
原告:裴红波,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丽环、辛利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晓丽,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裴红波诉被告张晓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红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牛丽环、辛利伟,被告张晓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红波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6月5日在新安县磁涧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8年10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裴XX。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常无端对原告乱加猜测,连最起码的夫妻信任都没有,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裴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张晓丽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不实,原、被告出现感情危机系原告有第三者插足所致;原告隐瞒有俩个女儿的事实,意图逃避抚养责任;为挽救家庭,被告愿意原谅原告的过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1月3日,在新安县磁涧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0月19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 1997年10月1日,双方生育长女,取名裴X燕,1998年9月28日,生次女裴XX。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2年2月以来,因被告猜疑不信任原告,双方发生吵闹,生气,2012年5月1日,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达十余年,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育有二个女儿,2012年以来,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裴红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保健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人民陪审员 赵平利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