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董开因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24:0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一终字第14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开,又名董新开,男, 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亚凯,男, 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系董开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山,男, 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梅,女, 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旺,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军,又名彭小军,男, 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国俊,男, 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董开因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开及委托代理人董亚凯、李中海,被上诉人董旺、王金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玉梅、彭军、彭国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保殿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董开、董旺,王金山、王保殿、彭国俊、彭军相互之间系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董开为其母办丧事所用的花架子应由谁送还或拉回的相关事实,均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审 判 员 王德斌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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