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孟秀真要求宣告王卫丽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21:54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特字第00004号 |
申请人孟秀真,女,1934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新社,男,1956年8月8日出生。 申请人孟秀真要求宣告王卫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孟秀真于2013年2月26日起诉来院称,其儿媳王卫丽于2010年5月外出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卫丽失踪。 经查:王卫丽与申请人孟秀真系婆媳关系。王为丽于2010年5月外出后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卫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卫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卫丽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孟秀真作为王卫丽的婆婆,现申请宣告王卫丽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卫丽为失踪人。 二、指定孟秀真为王卫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 合 田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董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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