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21:50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2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小香,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宋明亮,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大香,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宋明亮之妻。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小香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宋明亮、袁大香借袁小香款两万元未还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请求再审改判。 宋明亮、袁大香提交意见称: 袁小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袁小香主张的20000元债务,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袁小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小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