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王虹生 因与被申请人祝军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17:33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2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虹生, 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祝军喜 ,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虹生 因与被申请人祝军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王虹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祝军喜提交意见称:王虹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已经查明,王虹生与祝军喜系邻居。王虹生在自家院内所堆放的砖块、土堆等杂物遮挡了祝军喜房屋西山墙窗户的通风、采光,影响了了祝军喜的正常经营和生活,造成侵权。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虹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虹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董卓亚
二○一三 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