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李建功与被申请人芦文枝及一审被告高清海、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08:2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00021号 |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功,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芦文枝,女,1959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贵,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高清海,男,1959年9月出生。 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付友,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腾海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建功与被申请人芦文枝及一审被告高清海、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建功不服本院(2011)驻民三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建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孙 强
二〇一三年 七 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