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新民因与杨身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05:5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1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新民,曾用名邵心民,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身全,曾用名杨泉,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邵新民因与杨身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民三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邵新民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与杨身全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已经查明,邵新民2004年9月1日 向杨身全出具证明:“今证明,邵新民河道树木产权有杨身全贰万元整(20000元)特此证明。”该证明是邵新民对杨身全的一种承诺。2008年11月12日邵新民将该林木产权以34万元的价格转卖变现后,未向杨身全兑现承诺,双方发生纠纷。 综上, 邵新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新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