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何长河诉被告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06:30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初字第827号 |
原告何长河,男,1970年8月11日生。 被告左建平,男,1969年7月12日生。 原告何长河与被告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长河及被告左建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3日,被告左建平我现金20000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我向何长河借款是事实,但我经济困难,无法偿还,我同意两年内归还原告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被告左建平借原告何长河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左建平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依法应负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左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长河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10元,由被告左建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进良
二Ο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郭董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