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罗林俊、罗林禄因与被申请人罗文青及确山县三里河乡人民政府、董新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02:1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申字第15号 |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林俊,又名罗四宽,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林禄,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文青,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确山县三里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胜利,该乡乡长。 原审第三人董新春,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罗林俊、罗林禄因与被申请人罗文青及确山县三里河乡人民政府、董新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罗林俊、罗林禄申请再审称:1、确山县中医院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由其具体行使所有权,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17间门面房的行为无效;2、罗文青的房产证存在瑕疵,不能认定其现占有的房屋即为罗文青房产证上显示房屋;3、原审法院漏列确山县中医院为当事人。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讼争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公开出让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审第三人董新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17间门面房的50年使用权后,将其中两间门面房的使用权以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文青,罗文青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虽有瑕疵,但是结合董新春与罗文青2010年12月5日的售房协议上所载的房屋位置,不影响其主张其所有房屋的权利。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确山县中医院没有独立请求权,原审法院未列其为当事人并无不当。综上,罗林俊、罗林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林俊、罗林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董 卓 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先 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