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6:02:16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鼓刑初字第12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闯,男,1981年7月6日出生。2004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4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赵闯在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麦当劳餐厅内,从被害人周××身后将其挎包内的粉红色女士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32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 云 娣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婷 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