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北板桥公路发运处、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8:36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驻民一初字第18-9号 |
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汤广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北板桥公路发运处。 代表人郭卫星,该发运处经理。 被告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卫星,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泽生,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北板桥公路发运处、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100元。由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胜 利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文 德 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振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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