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东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贵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6:4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73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玉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贵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茂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聃,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东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贵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东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戚魁,被上诉人河南省贵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宪敏 审 判 员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金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