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风云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6:32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鼓刑初字第11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风云,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2011年8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风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5日14时30分许,在开封市中山路相国寺客运站,被告人孙风云趁被害人李××不备,将李××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余元。 2013年5月6日,孙风云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风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风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风云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本人盗窃犯罪的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风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 立 新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婷 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