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兰考安达涂料装饰公司诉被告兰考县产业集聚区余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7:50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初字第722号 |
原告兰考安达涂料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善国。经理。 被告兰考县产业集聚区余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杨国顺,主任。 原告兰考安达涂料装饰公司诉被告兰考县产业集聚区余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以法由审判员周进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考安达涂料装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考县产业集聚区余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考安达涂料装饰公司诉称,2007年9月,兰考县产业集聚区余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兰考县兴兰工业区余寨村民委员会)为迎接新农村建设检查,对全村所辖路边围墙粉刷,到我公司分批次购买涂料,货款总额5500元,村委办公吊顶装修及内墙粉刷,所用工料款为2440元,。当时村支书杨培师承诺,完工后清账,由于村里没有专项资金,也没有给我结账,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我涂料款及工程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500元,工程款2440元,共计794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赔偿 精神损失10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涂料计款5500元,原告为被告办公室装修吊顶计款2440元。2007年9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涂料款5500元,吊顶款2160元,粉刷工价280元,总计7940元,柒仟玖佰肆拾元正,余寨村委,培思手,2007年9月27日”。欠条上加盖有兰考县兰兴工业区余寨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未能给付原告。 以上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涂料款及欠原告的工价款应及时给付原告,未按约定及时给原告支付欠款及工程款应赔偿损失,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低于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的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涂料款及工程价款7940元及利息1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考县产业集聚区余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兰考安达涂料装饰公司涂料款及工 程款7940元,利息1000元,共计8940元。 二、驳回原告安达涂料装饰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考县产业集聚区余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进良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董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