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巾坡诉郑学文、李省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6:21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1352号 |
原告马巾坡,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学文,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李省,女,1953年4月1日出生。 原告马巾坡诉被告郑学文、被告李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青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巾坡诉称:2008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原告购买二被告位于郑州航空港区南市场西路东侧二层楼房一栋,建筑面积183.36平方米,总房款250000元。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定金40000元,并口头约定将下余房款210000元于2009年11月付清。2009年11月,被告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原购房协议。现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马巾坡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诉讼中,原告马巾坡不能提供被告郑学文和被告李省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巾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青峰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