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丁红冈因与上诉人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54:4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44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冈,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常,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丁红冈因与上诉人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红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常,被上诉人河南电视台委托代理人倪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宪敏 审 判 员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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