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珍诉陈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34
胡玉珍诉陈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5:44:0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新民初字第1610号

    原告胡玉珍,女,1955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超,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

    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玉珍诉被告陈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玉珍的委托代理人杜留杰,被告陈红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玉珍诉称,2013年4月11日16时44分许,被告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关电厂十字路口时,因违章行驶而与沿电厂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就诊于新郑市中医院,花费医疗费用近3000余元。经查,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没有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因事故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

    被告陈红超辩称,对原告诉请我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16时44分,陈红超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郑市323省道西关电厂十字路口处,与沿电厂路由南向北行驶胡玉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和胡玉珍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3]第4101840201301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红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玉珍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玉珍在新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多处软组织损伤,内外侧半月板后角I度损伤,前交叉韧带、髌韧带损伤。共支付医疗费2940.16元。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制动休息,复诊。

    另查明,被告陈红超在本次事故驾驶的车辆为五菱之光面包车,无牌照,无保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身份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陈红超对事故的发生及胡玉珍受伤存在过错。

    原告胡玉珍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于法有据,但赔偿数额应依法以实际损失数额计算。(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可计医疗费为2940.16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7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7天,可计营养费为105元。(四)误工费: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0732元/年的标准,酌定15天,可计误工费为852元。(五)交通费:酌定70元。以上损失共计4177.1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红超应当赔偿原告胡玉珍各项损失4177.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胡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红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强

                       

                      二Ο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敬嫣然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