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惠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42:59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82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惠强,男,39岁。因本案于2012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飞、代理检察员化雨,被告人李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惠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8355Y现代牌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全路丰庆路西约30米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血醇检测,酒精含量为89.91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惠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惠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惠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8355Y的现代牌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庆路西约3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李惠强进行血醇检测,酒精含量为89.91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经对李惠强进行血醇检测,酒精含量为89.91mg/100ml。 2.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惠强驾驶信息及驾驶车辆的相关信息。 3.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李惠强在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庆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血醇检测,酒精含量为89.91mg/100ml。 4.户籍证明对被告人李惠强的身份情况予以证实。 5.被告人李惠强对其醉酒驾驶的事实予以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惠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惠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惠强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惠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李惠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真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