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伟、张鹏聚众斗殴一案

2016-07-08 21:34
杨志伟、张鹏聚众斗殴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5:42:43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罗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伟,男,1986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28日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鹏,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30日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辉,河南省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伟、张鹏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恒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伟、被告人张鹏及其辩护人陈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5日晚20时许,在罗山县新区宝丽金KTV门前,被告人张鹏因琐事与李X(另案处理)、陈X龙(在逃)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后陈X龙、李X分别电话通知被告人杨志伟等人到宝丽金KTV门前帮助打架,张鹏及朋友则在该处等候。杨志伟接电话后持刀赶到宝丽金KTV门前,将张鹏左手臂砍伤。张鹏将杨志伟的刀夺下后将其右腿砍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鹏、杨志伟均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伟、张鹏犯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鹏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鹏与杨志伟案发后达成赔偿协议,张鹏亲属赔偿了杨志伟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互相表示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未从现场以外再喊人打架,其未主动持械,其致伤杨志伟的刀是从杨志伟手中夺取,其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鹏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鹏因琐事与李X(另案处理)、陈X龙(在逃)等人在罗山县新区宝丽金KTV门前发生争吵、厮打。后陈X龙电话通知被告人杨志伟等人到宝丽金KTV门前帮助打架,张鹏等人则在宝丽金门口等候。被告人杨志伟接到陈X龙的电话后,赶到宝丽金KTV门前,持刀将张鹏左手臂砍伤,张鹏则将杨志伟的刀夺下来后将杨志伟的右腿砍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鹏、杨志伟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鹏、杨志伟分别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鹏和杨志伟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张鹏自行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赔偿杨志伟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张鹏亲属已赔偿协议约定的3000元。二被告人相互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闵X灿2012年10月8日证言:2012年10月5日夜20点30分左右,张鹏请我们朋友唱歌,我就赶到宝丽金门口。我赶到时在门口听见张鹏和人在吵。一个20岁左右的光头男孩对张鹏说:“你等会,我打电话喊人过来。”。张鹏说:“好,我等着。”那个光头打电话叫人时说:“快点来,把刀、枪全带上。”。他说这话时声音很大,我听见了。然后我就到宝丽金里面去方便。等我出来时,我看见张鹏胳膊上有一条大血口子,里面的肉往外翻。还有人在打张鹏。有20至30人在往张鹏这边冲。我便上前拉张鹏。有一个掂钢管的男孩对我后头打了两下。当时我看见还有一个掂刀的,不过他当时没有砍人。后来,张鹏这边的朋友等人便和对方打起来了。张鹏把掂刀砍他的人按倒,把刀夺下来,然后掂着刀追赶来打架的20至30人男孩。那群人跑了。张鹏转回来对砍他的那个男孩说:“你不是够义气吗,你看现在有一个人救你吗?”。那个男孩躺在地上没吭声。后来我就报了警。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孩的伤我没看见。后来警察过来了,我才看见他腿膝盖上有伤。我问陈静怎么回事。陈静说他和张鹏两个把这个男孩按在地上,张鹏夺他的刀时,他跪到刀口上去了。我们没有人拿刀砍他。对方打架的20至30人全是打电话的那个人叫来的。砍张鹏的刀有一尺半长左右,宽有4公分,是一把长刀。张鹏把刀抢下来后将刀交给了派出所的警察。张鹏等人是用拳脚打的,什么工具也没有。我没有动手。陈X、江X等人在帮张鹏打架。后来我听张鹏说,当时20至30人在后面还未动手,这个男孩就一个人冲上前问谁搞的。张鹏说是他。那男孩掂刀便砍张鹏一刀,后面的20至30人便冲上前打架。

其2012年11月28日证言:我到宝丽金门口看见张鹏在宝丽金门口站着,才买的新衬衣从领子撕到了胸前。张鹏对我们说他让鸿禧西门广场石头旁边站着的几个孩打了。我看见那几个孩站着打手机。站的人不少于四个,其中一个人头上没有什么头发。我到宝丽金上厕所时,江潮还没来,陈静和张鹏站在一起。我在厕所蹲有十几分钟后,听见外面没有声音了,就从宝丽金出来到门口,看见张鹏光着上身站在宝丽金门口的东面一辆黑色的轿车旁边,手里掂着一把刀。张鹏的左手臂流着血,肉往两边翻。张鹏正在骂人,一圈人围住背靠着车上的那个孩。我掏出手机报了警。张鹏将手里的刀子扔在地上。“110”来了以后,张鹏说有人掂刀砍他。警察将那个背靠在车上的孩往车上拉时,那个孩说他动不了,腿上有伤。我后来听张鹏说,他手臂上的伤是背靠在车上的那个孩掂刀砍的,后来他和陈静把那个孩按倒,将刀从那个孩手里夺过来砍了那个孩的腰附近。那个孩腿上的伤张鹏没跟我讲。我没参与打架。张鹏这边听张鹏说有陈静帮他打架,江潮打没打我不知道。对方我开始看见只有四个人,后来我就看见背靠在车上的那个孩。我都不认识。

2、证人陈X2012年11月13日证言:我来投案自首。今年10月5日晚,我玩伴张鹏过生日。张鹏约我、江潮、闵志灿及其他几个我不熟的朋友到罗山县新区大新华酒店吃饭。大概夜晚八、九点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张鹏提出到宝丽金KTV唱歌。张鹏他们开车去的,我骑电动车去的。我到宝丽金门口,我看见一个年轻孩在宝丽金门口打电话扬言找人把刀、枪带着找张鹏的事。张鹏也在宝丽金门口站着,说进宝丽金唱歌。大约过了几分钟,来了两个昌河车、几辆出租车,还有零零散散的一些人。一个年轻孩从昌河车上下来,手里掂着一把刀(刀有四、五公分长),还有刀套、刀柄。这个年轻孩问:“刚才谁?”。张鹏说是他。那个掂刀的孩把刀从刀套里抽出来砍张鹏,对张鹏身上砍。张鹏用左手挡了一下。刀砍在张鹏手臂上。我看情况不对,就上去推那掂刀的孩一下,那掂刀的孩又接着砍张鹏,张鹏用手把刀扯住,顺势把刀抢过来。掂刀的孩砍张鹏时,后面还跟着一群孩掂着刀,掂着钢管撵张鹏。张鹏把刀抢过来后就撵他们。我上去扯掂刀砍张鹏的这个孩的衣领,把这个孩扯摔倒了。这个孩起来用刀梢打我,我又来了一个抱背顶摔,把这孩摔倒在地。我看见这个孩半天起不来,腿膝盖处有血,好像受伤了。后来张鹏掂把刀就过来了,把刀扔在地上,我用脚踩着。张鹏就让闵志灿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当时不知道那个年轻孩为啥找人打张鹏,后来我听说张鹏和打电话那边的几个孩先在宝丽金一楼大厅里打了一架。我这边该帮忙的都帮了,具体我也讲不清楚。张鹏的手臂受伤了,那个掂刀的孩的腿受伤了。

其2012年10月5日证言:后来腿上受伤的那个年轻人冲上来拿刀照张鹏左手臂上猛砍。他身后紧跟着一个拿刀和一个拿钢管的年轻人。那个拿钢管的年轻人拿着钢管照张鹏的背部猛打三下。我去脱架。张鹏趁机用手将刀抓住,将刀抢下来了,张鹏的手在抢刀的过程中也被割伤了。随后我就用脚将刀踩住。我玩伴闵志灿就报警了。对方的人见报警了就跑了。我和江潮就把拿刀砍张鹏的那个孩控制住了。那个砍张鹏的年轻孩拿的刀有一尺半长,宽约三至四公分,带有刀柄。

3、证人江X2012年10月5日证言:今天下午,张鹏为庆祝生日请我们玩伴吃晚饭。饭后张鹏又请大家唱歌。我就步行到宝丽金门口时是夜晚8点多,我看见宝丽金门前广场上聚集两帮人,一边有20人左右。突然我看见一帮人冲向前打一个光着上身的男人。后来我仔细一看,才发现被打的是张鹏。有十多人在打张鹏一个人,还有五、六个人在打张鹏这边的玩伴,还有五、六个人在边上站着,都是对方的人。当时张鹏被打得躺在宝丽金门前的地上。张鹏双手抱着头。突然张鹏伸手抓住长刀的刀刃,将刀夺下来。掂刀砍张鹏的人被张鹏抓住,不让他跑,其他人全跑了。我当时由于不知情,一直在边上看,没有脱架,也没有参与。对方有个人拿一把长刀,大约有30公分长、5公分宽,另外三个人拿的是铁棍,其他人是拳打脚踢。对方的人我不认识,全是十六、七岁的小男孩。我和张鹏这边是准备唱歌的,什么东西也没拿。掂刀砍人的男孩腿上的伤我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张鹏为何打架。

其2012年11月30日证言:张鹏光着膀子,张鹏和他玩伴几个站在宝丽金门口的台子上面。我还没到跟前,对方有一、二十个人就掂着刀冲过去砍张鹏他们几个。我看他们砍张鹏,就冲过去将砍张鹏的孩扯到一边去。我看见那边有两个人掂刀,其中一个孩掂刀砍张鹏,当时他们把张鹏围在当中,我没看清。张鹏把那个孩的刀抢过去后,我看见张鹏掂刀砍那个孩,我看到是砍那个孩的背上,当时那个孩穿着皮褂子,砍得好响。那个孩的腿是怎么砍的我没看见,其余的孩看见张鹏将刀抢下来后就都散了。张鹏和陈静将砍他的那个孩按在地上。这时候我看见那个孩将腿抱着,我才看见他的腿受伤了。我在打架过程中就是将其中的一个孩拉过去打了两耳光,受伤的那个孩我没有动手打他。腿上有伤的那个孩当时在地上躺着,抱着腿,是谁砍的我没看见,但是当时只有张鹏一个人掂着刀,应该是他弄的。张鹏的伤在左手臂,他的伤应该是腿上有伤的孩砍伤的。

4、证人马X伟2012年12月1日证言:今年10月5日夜大概8点左右,我在罗山县宝城广场路吃饭。李X(我玩伴,子路人)打我手机说他在宝丽金KTV被人打了,让我过去。后来我到了罗山新区王朝KTV对面绿化带,当时李X和李星、魏庭浩(外号叫狼狗),还有不认识的小孩在绿化带往南红绿灯处。我就问去李X怎么回事。李X说弄完了,有一个叫某鹏的人被打伤,并说他这边有个叫什么的被打伤了。

5、证人洪X忠2012年11月6日证言:今年10月5日夜19点多,我和我女朋友在从信阳往罗山回的路上接到我玩伴陈强的电话,先问我认识张鹏不。我说认识,是我玩伴。陈强说张鹏和李X打起来了,让我赶快到罗山宝丽金来。过一会儿李X给我打电话,问张鹏是我玩伴不。我说是的。李X说他和张鹏两个打了架,让我去宝丽金,具体也没有讲让我去干什么。接着李新也给我打电话。我到宝丽金门口石头雕像那儿,看见龙龙(大名不知叫什么,竹竿人)、陈强、狼狗(他们叫他魏庭浩)三人在那里站着,没有看见李X和李新。后来在宝丽金正门口广场路边,我看见张鹏和陈静,其他好多人和张鹏站在一块。我先问龙龙、强子他几个小孩为啥事打起来的。他们讲李X进宝丽金一楼大厅时,被张鹏碰了一下,发生争执。张鹏他们那边的人先动手打的。我对他们讲不让他们搞,那是我玩伴。我又到张鹏那边。张鹏光着上身,把被扯破的衣服拿在手里抖,说他今天过生日,搞这样的事。并说龙龙那边找人砍他,他今天就在这儿等着,看到底谁来搞他。我说何必。张鹏不让我管。后来我没管了,就进宝丽金大门内和看门的姓刘的说了几句。我听见外面有人吆喝,来人打架。我出去在玻璃门边站着,看见一个孩举着刀,后面跟着一群小孩,撵张鹏,往鸿禧门口撵。然后被车堵住了我没看见。过了一会儿,我看见张鹏从鸿禧那边掂刀撵这一群小孩。这群小孩都跑了。我看见宝丽金门口附近停着的一辆黑色的轿车,车轮后面地上倒着一个孩,不能动。后来张鹏过去了。和张鹏一块的一个个子矮的人上去对倒在地上的小孩踢了几脚。我看见张鹏左手大臂流血了,那个小孩躺在地上不能动。当时掂刀来砍张鹏的小孩问了张鹏一句谁打的人。张鹏说他打的。然后这个孩就掂刀来砍张鹏。

6、证人李X2013年1月10日证言:2012年10月份那天夜晚,我和我玩伴光头(大名叫易浩,城关人)在罗山县城关镇南头吃晚饭。饭后我们碰见陈X龙、李新、狼狗(大名我不知道),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共四个人,我们就说到宝丽金唱歌。易浩有事没去。我就和其他的人一共五个人坐一辆面的到宝丽金。下了车,我们五个人就往宝丽金里走。当时我们从宝丽金一楼玻璃门往里进的,我走当中。因为两边都有服务员,张鹏当时站在进口当中,我往里进时将张鹏碰了一下。张鹏就质问我为啥撞他。我就给张鹏解释。我的话还没说完,和我并排的陈X龙和张鹏两个吵起来了。当时我不认识张鹏,后来才知道我碰的人叫张鹏。张鹏推陈X龙。陈X龙也推张鹏。李新、狼狗和另外一个孩看见张鹏长得又胖又高,见陈X龙打不赢,就都上去和张鹏打起来了。我在当中脱架脱不住。和张鹏一块来的两个孩帮张鹏打。张鹏一下子将狼狗打倒了。我将狼狗扶起来。最后就没有打了。当时打架的地方在宝丽金靠一楼大厅的门口。陈X龙觉得吃了亏,就在宝丽金一楼大厅门口打电话约人,具体哪些人我不清楚,我没听见。我后来听和陈X龙一块的一个孩说和我们打架的人叫张鹏,我就给洪义忠打电话,问他到罗山没有,之前我也给洪义忠打过电话,约他唱歌。后来我又给他打电话说我们和张鹏打起来了,问洪义忠认识张鹏不。他说他和张鹏是拜把子,并说他马上到宝丽金来看看。后来我又给马赋伟打电话让他过来。马赋伟也知道我们打架的事。我给马赋伟打电话时我走到鸿禧家园门口广场南面,听见宝丽金的声音不对,就扭头看,发现宝丽金门口又打起来了。我看见一个孩掂着一把刀(我后来听说叫杨志伟,陈X龙的玩伴),后来具体怎么砍的人我没有看见。我后来听说杨志伟砍张鹏,被张鹏夺去刀,张鹏将杨志伟的腿砍坏了。我和马赋伟看了一会儿就走了。马赋伟是我打了电话有几分钟就来了。我和马赋伟没有动手。后来洪义忠给我打电话说他去了,没有动手。后来很晚了,李新给我打电话说杨志伟被砍伤了,在新人民医院,让我过去看看。第二天我找我舅借钱,我给陈X龙的玩伴叫强子的打过去1800元。我在第一场打架中,没有约人打架。第二场打架的人是陈X龙约来的,我后来问李新、狼狗、强子几个人,他们这样说的。陈X龙约的人我不认识。张鹏那边打第一场架时有几个人我没看清,大概有三个人。第二场打架有多少人我不知道,我后来问李新、狼狗他们,他们说也约有人。

7、被告人杨志伟2012年10月8日供述:那天夜晚,我正在家上网。我朋友陈X龙给我打电话说:“快点到宝丽金门口来,我朋友骆骆(真名我不知道)在这里出事了”。骆骆和我不熟,我也不知道他是哪里人,叫什么名字,我只是认识而已。我接到陈X龙的电话后,夜晚8点多,我便坐出租车到宝丽金找陈X龙。陈X龙和骆骆蹲在宝丽金门口。陈X龙说:“我和骆骆刚才被人打了”。现场还有二、三十人,是骆骆叫来的人,我不认识。我便问:“谁刚才打了我老契”。当时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说:“是我”。我和那个光着上身男子打起来了。当时双方都有好多人。光着上身的男人的那边有六、七个人。我们当时打群架,人很多很乱。我便从别人(我不认识)手里抢下来一把刀,对着这个光着上身的男人胳膊处砍了一刀。之后,这个人又把刀从我手里夺走,将我按在地上,又用刀对我腿部砍了一刀。我们厮打的过程中不知谁报警了。后来警察过来后,“120”见我腿部有伤就将我送到了医院。我不知道陈X龙、骆骆和对方有什么矛盾。我就是过来帮忙的。我没在意当时有几个人拿刀、棍。我拿的刀有一尺半长,4厘米左右宽。这把刀不是我的,是我从别人手里抢的,谁的刀我不知道。我腿上的伤是和我对打的人从我手里抢下刀后,对着我右膝盖处砍后造成的。他当时光着上身,很高很胖,身高有1米8以上。我听说骆骆请的人还有两个受伤的,但我不认识。

其2012年10月17日供述:我的伤暂时被鉴定为轻伤,需要治疗后进一步鉴定。陈X龙给我打电话时说:“我和乐乐让人扣了,你来带两把东西来”。“带两把东西来”应该是让我带两把刀的意思。我接到电话后就一个人带着一把60至70公分的长刀坐出租车过去了。我到宝丽金门前的一个小广场上,看见陈X龙站在鸿禧家园条石旁边打电话,他跟前站着乐乐等5、6人。我下车后就问陈X龙。他说:“等一会儿,我再喊一些人”。陈X龙于是又打电话约人打架。我这时发现宝丽金门口有一个高高的光着上身的小伙子在那儿站着。他身边还有好多人。我于是就掂着刀上去问:“谁打了我玩伴“。那个光着上身的男的就说是他打的。我听后举刀就砍那人一下子。他用手挡了一下,刀砍在他左手臂上。这时被我砍的人和他的玩伴就上来打我。我被打倒在地后,那个被我砍伤的人抢过我的刀照我右膝盖处砍了一刀,接着有几个人把我按住了并报了警。陈X龙喊来的人也动手打架了,我先动手的,没看见他们怎么打的,警察来了后他们全跑了。对方没带凶器,我这方我带了一把刀,其他人是否带有凶器我没看见。我只认识陈X龙。乐乐好像姓李。

其2013年1月28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从旁边一个孩(好像是被人叫来的)手中抢了一把刀,对着叫什么鹏的人手臂上砍了一刀,叫什么鹏的从我手中把刀抢走,将我按倒在地,叫什么鹏的那个孩用刀将我背部砍了一刀,又将我右膝盖砍了一刀。我是一个人去的宝丽金。

其2013年8月9日当庭供述:刀是我从家里拿来的。我是陈X龙打电话叫来的。

8、被告人张鹏2012年10月6日供述:昨天夜晚8点多,我过生日请我玩伴唱歌。我在罗山县城宝丽金门前,光着上身等我朋友。这时有四、五个和我年龄相仿的人过来了,其中有一个人故意对我肩膀碰了一下。我说:“你把我肩膀碰一下,也不跟我道歉”。那人说:“你算屁,我凭什么给你道歉”。他说:“好,你等着”。那人便打电话叫人过来。我说:“等着就等着”。过了不到十分钟便来了二、三十人,有四、五辆车。和我争嘴的那个人便当着他叫来的那群人的面指着我说:“就是这人”。人群中有一个掂刀的人冲我面前来,什么也不说抽刀就砍我。我一侧身,刀砍在我左大手臂上。他带头砍我,后面的人全来打我。他们还有人掂钢管。在打斗中,我将砍我的人的刀夺下来,把他抓住了,没有让他走。我们报警了,那群人全跑了。我大手臂缝了十二针,手指头(无名指)缝了两针。我手指头是夺刀时被刀刃割伤的。背部也被人打了几棍。我到医院后才知道砍我的人叫杨志伟。打架后,我再也没碰到过和我争吵的人,这个事就是和我争吵的人引起来的,人全是他叫来的。

其2012年10月30日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2年10月5日夜晚,我开车带着江潮、陈静、闵志灿先到宝丽金一楼大厅。我妻子及其他人的家属在后面坐出租车。我到宝丽金门口右面站着等我妻子他们。我站在那儿等的时候,从外面进来四个年轻孩,其中有一个姓李的,我不知道他的大名,后来听说叫李祥或李昆的男孩往我身上撞了一下。我对那个姓李的说:“撞了就算撞了吗?”跟他一块的另外三个人就冲到我面前,其中有一个人用手推了我一下,问我:“你想搞吗?”我就和这三个人打起来了。当时我只看见陈静帮我打他们,其他人我没看清。我把姓李的那边三个人中的一个掂凳子砸我的人按在地上打了两拳。姓李的那面人吃了亏,姓李的帮助他那边人打架没打架我不清楚,因为当时场面很乱。当时我的衣服全被扯乱了。我把上身衣服脱了,光着上身。后来就结束了。姓李的那边的人就在宝丽金门口打手机,好像在叫人。他们打电话大约有七、八分钟,姓李的那边来了三、四十人,他们有的开小车,有的坐面的。我看见他们在宝丽金门口广场的西南角下车。他们下车之后就到广场的大石头附近集合。我认识的有洪义忠、李星、马赋伟,其他的人我不认识。后来一个孩掂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单柄长刀冲到宝丽金门口,后面的孩也跟着往前冲。我看见他们过来,我也迎着他们冲。我这边的人跟着我后面,我没看清是哪些人。那个掂刀子的孩用刀往我身上砍,我用左手臂挡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这个掂刀的孩后面有掂刀的,有拿钢筋棍的。我被砍了一刀,就还手打了砍我的孩一拳。我就和陈静、江潮几个将掂刀砍我的这个孩按倒在宝丽金广场的地上。我抢这个小孩的刀时,我将这个孩砍了一刀,具体砍在哪个地方我不清楚。我掂着抢来的刀撵,将那边往我这边冲的人撵散了。我就让闵志灿报警。被我砍的那个孩当时在地上躺着,被我和陈静、江潮几个控制住了。后来警察就来了。我才知道这个孩腿上有伤。我这方有我、陈静、江潮、闵志灿几个人。对方有洪义忠、李星、马赋伟,还有一个光头叫易浩的,其他人我不认识。开始和我发生打架的和姓李的一块的三个孩及姓李的都参与了第二场打架。

其2013年8月9日供述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9、罗山县公安局关于现场遗留的刀的提取笔录、照片及刀一把在卷。

10、张鹏辨认打架现场在场的洪义忠和参与打架的马赋伟的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在卷。

11、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第(2012)4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张鹏外伤系锐器损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肌体皮肤裂伤单个创口长度为10.4cm,属轻伤范围。

12、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第(2012)4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在卷,证明杨志伟外伤系锐器损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皮肤裂伤单个创口长度为16.7cm,右股骨外髁骨折,右膝关节外伤后致右膝关节积液,右膝关节功能部分障碍,没见完全达到功能位,属轻伤范围。

13、罗山县公安局2012年10月5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年10月12日立案决定书及出警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2年10月5日,该局接警后,出警至宝丽金现场,发现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旁边躺着一名20多岁的腿部受伤的男子,旁边站着一名自称其报警的左上臂受伤的叫张鹏的男子。该男子递给民警一把刀,并指着躺着地上的男子说是该男子拿刀带人砍他的。后“120”的车将腿部受伤的人送到了医院。

14、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鹏到案经过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张鹏于2012年10月30日到该局投案。

15、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杨志伟到案经过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杨志伟于2013年1月28日到该局投案。

16、陈X龙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卷。

17、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鹏的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18、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杨志伟的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19、被告人张鹏的户籍证明在卷。

20、被告人杨志伟的户籍证明在卷。

21、调解协议,收条在卷,证明张鹏与杨志伟就各自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鹏已赔偿杨志伟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张鹏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二人相互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伟经别人邀约,积极参与斗殴,持械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鹏因琐事与别人发生矛盾后,知道对方邀人而与朋友等候打架,在斗殴的过程中积极参与,持械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表示谅解,依法均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志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张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蔡  韧

                                             审判员   方  平

                                             审判员   姚忆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甘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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