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广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36:02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2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广辉,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30日零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杨广辉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西大街与长宁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豫ATE272号出租车相撞。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杨广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62mg/100ml,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广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广辉于2012年9月30日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广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广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广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广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余照利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