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吨吨、尹昊、易龙故意伤害一案

2016-07-08 21:33
张吨吨、尹昊、易龙故意伤害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5:35:55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罗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吨吨(别名张吨),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9日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道刚,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昊,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2012年6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12年6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刚,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龙,男,1994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抓获;同年5月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海平,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吨吨、尹昊、易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恒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江X及其诉讼代理人胡开友,被害人廖X,被告人张吨吨及其辩护人王道刚、被告人尹昊及其辩护人李刚、被告人易龙及其辩护人方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吨吨酒后与女朋友一起到罗山县新区“宝丽金”KTV唱歌。因琐事与同在此处唱歌的江X、李X龙、李X、廖X、鲁X等人发生争吵后厮打,被人劝开后,江X、李X、廖X等人离开“宝丽金”KTV。张吨吨在“宝丽金”KTV门口电话约尹昊、易龙到“宝丽金”KTV为自己出气。张吨吨在“宝丽金”KTV门前将还未离去的李X龙、鲁X拦住,尹昊用刀架在鲁X脖子上,让鲁X打电话喊江X等人转回来。江X等人转回来后双方发生厮打,张吨吨、尹昊、易龙等人打斗中持刀、皮带、砖头将江X、廖X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江X外伤构成重伤,廖X外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吨吨、尹昊、易龙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吨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吨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吨吨亲属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吨吨判处缓刑。

被告人尹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赔偿二名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尹昊判处缓刑。

被告人易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龙没有亲自实施伤害二名被害人的行为,系被动参与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害方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尹昊及易龙在本案中没有固定伤害对象,应定寻衅滋事罪,而不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易龙的亲属已赔偿二名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易龙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吨吨酒后与女朋友一起到罗山县新区“宝丽金”KTV唱歌。因琐事与同在此处唱歌的江X、李X龙、李X、廖X、鲁X等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被人劝开。江X、李X、廖X等人离开“宝丽金”KTV。张吨吨在“宝丽金”KTV门口电话约尹昊、易龙到“宝丽金”KTV为自己出气,并在“宝丽金”KTV门前将还未离去的李X龙、鲁X拦住。尹昊用刀架在鲁X脖子上,让鲁X打电话喊江X等人转回来。江X等人转回来后双方发生厮打。张吨吨、尹昊、易龙积极参与殴打,其中张吨吨持刀将江X捅伤,廖X被打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江X外伤构成重伤,廖X外伤构成轻微伤。2013年3月9日,张吨吨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江X、廖X分别以被告人张吨吨、尹昊、易龙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被告人张吨吨、尹昊、易龙的亲属分别与被害人江X、廖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吨顿、尹昊、易龙赔偿被害人江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60000元、70000元;赔偿被害人廖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1000元、1000元,取得二名被害人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X、廖X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吨吨、尹昊、廖X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江X2013年2月28日陈述:2013年2月20日晚,我同学廖X请客,我们在江淮人家吃饭。饭后我们提议到“宝丽金”KTV唱歌。我们往“宝丽金”KTV去时大概8点半到9点左右。我到宝丽金大厅后得知是在3楼的666包间,就去了。我刚坐下一会儿,在我后面的我妻子进来说李X在三楼楼梯口被一个穿白毛衣的人打了。我出来看见那个穿白毛衣的孩正在打李X。我就上去将那个孩的脖颈抱住往下压,我压他时,他往与666厅对面的888厅跑。我们到了888厅门口,我松手,他进到了888包间。我就进了666包间。一会儿从888厅出来两个人,站在我们包间门口说我们撞他们包间的门,问跑他们包间的人是谁。李X、廖X、李好就与那两个人理论。当时吵得很厉害。我想着唱不成歌,就跟我们一块来的人说回家。我和妻子一块往外走,我们包房对面另外一个包房里冲出来一个人,手里拿着半截打碎的酒瓶子,说“弄人”。有几个人把他抱着了。我和妻子回家准备睡觉时,李X打我电话让我出去。我说不出去了。他说在我家楼下等着的。我只好下楼。李X说第二天他走的事,并对今天夜晚因为他没有玩成表示道歉。一会儿廖X骑电动车和陈忠伟一块过来了。廖X说窝囊,别人打碎了“宝丽金”KTV的玻璃,他赔的,他说找对方要一点钱过来。我们四个人正在说话,廖X接到了李X龙的电话,廖X对我们说转去将这事说一下。后来我开车带着廖X、陈忠伟、李X转回了“宝丽金”KTV。到了“宝丽金”KTV门口,我们四个人下车。我看见有几个人围在KTV门东边角地方,我和廖X在前走,到了那几个人的地方见到李X龙、鲁X及对方的人(其中有两个人是开始在我们包间与我们吵嘴的人)。我和廖X走上前后,他们中有个瘦高个、身高1.72至1.73米,穿黑色风衣的人说:“你们不是想找事吗?今天晚上动一下试试,弄死个把”。我就指着这个人说:“你毛就没长齐,还想弄死谁呀?”。这个人就蹦起来要打我,被他那方的人拦住了。他用脚踢了我一脚,我就上去打他。双方就打开了。打斗的过程中,我的眼镜掉了,不知谁用刀捅我,被鲁X推走了。接着我感觉到我的裆部被捅了一刀,接着我屁股被捅了一刀。我就说:“你们毛头小子,还拿刀捅人,打‘110’报警。我边打“110”,边往“宝丽金”KTV门边走,这时我感觉到腰部被捅了一刀。我感觉没劲,就往KTV大厅吧台跑,又感觉背部被捅了一刀,我赶紧脱衣服,谁知一动血往外冒。我就对服务员说打“120”。我趴在吧台下面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当时穿的是棕色的皮夹克。我不认识对方的人。在KTV门口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四、五个人,有一个瘦高个穿黑风衣,有个小矮个穿深色衣服,就是他拿砖头打我,还有一个穿红袄的矮个,还有一个瘦的人。我以前也没见过这些人,后来我玩伴通过看KTV的监控录像,认出打我的人还有易龙和尹昊。我头部、阴茎、屁股、腰、背部都有刀伤,眼部也有伤,我做了脾切除和肺宽通手术。

2、被害人廖X2013年2月26日陈述:2013年2月20日下午,我请客吃饭。我们夜晚在江淮人家吃饭。当时有李X及其妻子、女儿、李X龙、刘涛、江X及妻子、陈忠伟、我妻子、李好、鲁X。我们吃完饭大概9点半,就到“宝丽金”KTV唱歌。我到“宝丽金”KTV门口,看见鲁X在门口,其他人都上去了。我和鲁X在门口买完烟上到KTV三楼,见到888的有四个人在666门口吵,说打人不对。我这边的人有李X、江X、李好、李X龙与对方的人在吵。不知是谁打的电话,有人将赵亨喊来了。赵亨去调解,888厅的人就下楼了。我们都说不唱歌了。我们下到一楼大厅,里面的保安姓刘的说二楼的玻璃破了,让我们赔。我在后面赔了700元玻璃钱。然后我给李X打电话说玻璃破了,因为他的事,钱不能让我一个人赔。李X说在府邸西门江X的门口。我和陈忠伟就去找李X。我、江X、李X见面后正在说钱的事。李X龙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鲁X在“宝丽金”KTV门口被人用刀架在脖子上按住了,说要杀他,并问我们几个人在哪儿。我就对江X、李X、陈忠伟说了。我们四个人就开车到了“宝丽金”KTV门口。我们看见有几个人将鲁X围着,我和江X就到了围着的人群里面。那边的人就问:“刚才是你们打我不?”。后相互对骂。有人就开始打江X,我就上去扯。这时一个瘦高个穿黑色风衣的人用皮带打我的头,我就追那个穿黑风衣的人,又追那个穿黑衣服的矮个。这时我被陈忠伟拦住了。我这边停止打架了。他们咋打江X的我没注意。我进到“宝丽金”KTV找老板,打老板的电话没打通。当我正往外出去的时候,那个瘦高个穿黑色风衣的正拿着刀子往江X身上捅,我冲上去拦抱那个人。接着一群人围上来,将我围到大厅吧台楼梯道打我,还有人用砖头打我,穿黑色风衣的人拿刀子还在捅江X。后来江X身上流血,有人将穿黑色风衣的人抱走了。后来我们就到了医院。我头上有伤,被打出血,有几个包。我头上的伤应该是刀子刺的和砖头打的。额头上的伤应该是穿黑色风衣的人用皮带打的。对方打架的人有个穿黑色风衣的瘦高个,他拿皮带打我,后又拿刀捅江X,后来我听说他叫张吨吨;还有个矮个,嘴瘪瘪的,穿的是深色衣服,还有一个穿的衣服是半截红色的、穿拖鞋,他也打我了;其他的我没有在意。当时我也穿红袄。

3、证人鲁X2013年2月21日证言:2013年2月20日夜10点左右,我、江X、李X、廖X、刘涛、陈忠伟、江X妻子、李X妻子饭后到“宝丽金”KTV唱歌。吃饭时江X没喝酒,李X喝多了。我们到“宝丽金”KTV,他们先进去,我在外面买烟。我买完烟进去发现李X、江X、廖X在三楼走道和四、五个人吵。“宝丽金”KTV的工作人员在劝,基本平息了,我这边的人基本上进了包房。我在走道内对方有人在打手机叫人,我看到一个穿黑色风衣的一米八左右的高个子在打手机,他说“在宝丽金被人打了,你们赶快过来,带家伙”。这个高个打了手机坐在走道的椅子上,还有两个人在边上。过了有五、六分钟,来了一群人,有七、八个人,其中有赵亨,我让赵亨给对方说都认识,我们不想惹事。赵亨就调解,他领着一米八个子的人和一个穿红袄的、一个矮个穿黑袄的人进了我们的包房。赵亨和我、江X都是同学。我们说算了。对方的人不同意。赵亨和对方的人一起下去了。过了一会儿,赵亨打我手机说事情解决了。我们也不想唱歌了,以为没事了就准备走。我们下去准备结账,赔玻璃钱。对方在门外50多米的地方站着。我同学他们骑车回家了。我、李X龙没车子,在后边等出租车。先前打李X的七个人把我、李X龙围住了。赵亨那群人走了。这些人围住我们后问吵架的我们这方人的地址、电话,我没说。穿黑风衣的当我的面打手机喊人,他打手机说“你们在哪?带上家伙,我非要让那边搞死个把人”。过了一会儿,从北边来了个出租车,下来两个人,一个是穿灰色西装的平头、个子不高的人,他带把小匕首,约一尺长。这个人将匕首架在我脖子上,问我说不说。我说不知道。拿匕首的威胁我。我假装打电话。穿黑色风衣高个说:“你和赵亨是朋友。你随便说两个电话,我今夜非要抄他的家,要不然这事了不了”。过了一会儿,不知道江X咋开车来了。江X的车一停,对方围上去二话没说就打江X、李X、廖X。我去劝架。我盯着拿匕首的,穿黑风衣的高个手拿皮带打。打了一会儿,穿黑风高个将匕首要过去就捅,乱捅一气,捅在江X的屁股上,我们就往宝丽金里头跑,穿黑风衣的高个子追进来,往江X腰上捅了一刀,后背捅了一刀。廖X被一个穿红色袄的人用砖头砸晕了。江X往宝丽金吧台里面跑。我想将匕首夺下来,我的手被划伤。廖X的头被划伤。宝丽金的人说人不行了,我去看,江X在吧台地上趴着,腰上喷血。凶手跑了。

4、证人李X2013年2月21日证言:2013年2月20日夜8点多,我、江X、李X龙、鲁X、刘涛、廖X几个吃完晚饭后到“宝丽金”KTV唱歌。我们进到“宝丽金”KTV上楼梯时,一个穿白袄男的带着一个女的也上楼。我在这两个人后边。因为楼梯窄,我不小心碰了这个女的手胳膊一下。穿白袄的说我占他女朋友的便宜。这个女的说我神经病。我说我上去,关他女人某事。当时我在二楼楼梯口,穿白袄的跺我两脚,我倒地。穿白袄的男的抓住我头发往玻璃上撞。我起来要打穿白袄的,穿白袄的跑到包间里去了。后来我同学赵亨过来调解。我就回到我家了。我到家门口时,宝丽金的人打我电话让我赔700元钱。我和江X住一个院,我去找他。廖X也来了。我、江X、廖X一块又到宝丽金,想说明不是我打的玻璃。我们的车在宝丽金门口一停下,一个穿红袄的在车后边说打。七、八个人就打我们。一个人将我跺倒了。我起来后清楚地看见一个瘦高个穿白袄的人的手在江X腰右后边捅,但我没看到他手中有没有刀。过了一会儿,我进了宝丽金,那个瘦高个穿白袄的人举着刀问我搞某事。我说我进去有事。他没捅我。后来一个女的在门口喊有人出事了。我发现江X躺在吧台里面,背朝上,脸朝下,在流血。

5、证人李X龙2013年2月21日证言:2013年2月20日夜晚我们高中同学聚会,廖X请客。我、廖X、鲁X、江X、刘涛、李X、李好等人在江淮人家吃晚饭。饭后大伙提议到宝丽金唱歌。我们开了666房间。我上三楼往包间去,走到三楼拐角处,李X的妻子被喝醉的一男一女撞了后,双方发生矛盾吵了起来。李X及妻子与对方的一男一女发生厮打。李X与那个喝醉酒的男的打起来了。我和江X赶快脱架,将双方脱开了。宝丽金楼梯拐角处的玻璃被打坏了,宝丽金的工作人员让赔偿。对方的那人后来到了888房间,我们就进了666房间。888房间与666房间是斜对门。我们进包间时,从888房间出来两个男的,问我们搞某事。我们就把情况说了。对方的人比较冲,我们一直在解释。双方斗了有20分钟的嘴。这中间江X的同学赵坤出面调解。最后888的人就让赵坤劝走了。我们因为这事没有心情唱歌也都走了。因为玻璃没有赔,廖X垫付了。我们都一块出门走。刚出门,发现对方的一群人在路对面。李好、陈忠伟、廖X骑电动车走了。在我们走之前,李X及其妻子、江X等人先走了。最后剩下我和鲁X在路边等出租车。这时对方的人见我们的人走了,就又转回到宝丽金门口,将我和鲁X堵住不让走。他们问刚才与他们吵嘴打架的人呢。我和鲁X说人都走了,玻璃钱我们也赔了。但是对方的人不愿意。好像说受了气。中间对方有人打电话,又来了两个人,是坐出租车来的。之后有个人拿着刀,架在鲁X脖子上,让鲁X说出刚才吵嘴打架的人是谁。鲁X就给赵坤打电话。但赵坤没有去。这时我就给廖X打电话,说对方的人将我和鲁X拦住了,不让走。过了一会儿,廖X、江X、李X、陈忠伟四个人开车转回到宝丽金门口。他们四人刚下车,对方的一群人就上去打廖X、江X、李X三个人。对方有十来人,开始对他们三个人拳打脚踢。我和陈忠伟、鲁X脱架脱不开。他们互相打起来。带刀子的那个人就将刀子拿出来,开始乱捅。这群人打到了宝丽金大厅里面去了,我在外面进不去。对方的一群人将江X、廖X、李X围着打到了大厅。一会儿这群人就往外跑。这时一个穿黑衣服的女的将那个大高个抱住了,说:“张明,你不能这样”。我看见叫张明的人手里拿着刀。他们人都跑了,我进到大厅,看见江X腰部往外流血。廖X的头被打破流血。外面就打了“120”。一会儿巡警过去问情况,后我同学刘涛说是叫张登的人捅的。刘涛开始将我们送到宝丽金就回到了大浪淘沙了。打完架他又去了。李X在宝丽金三楼与888厅的人打架没有伤。将我和鲁X围住的两个人,一个是瘦瘦矮矮的,约有1.7米左右,一个穿黑色棉袄,一个穿黑色西装,拿刀子架在鲁X脖子上是穿黑色西装的人。后来拿刀子乱捅的也是穿黑色西装的那个人。开始在宝丽金门口打,穿黑色西装的拿刀的人乱捅,捅没捅住人我不清楚。反正后来刀子到了另外一个叫张登的人手上。被一个女的抱着叫“张明”的人身高1.80至1.83米左右,穿黑色棉袄,格子的休闲裤,深棕色的休闲皮鞋,瘦,长脸,中等头发。打架时的那把刀是单刃尖刀,翘尖,黑色塑料柄,刀长连刀柄约有一尺长,刀身宽约有5公分。

6、证人陈中X(陈忠X)2013年2月21日证言:2013年2月20日夜晚9点多,我朋友李X打我电话让我到江淮人家聚一下。我去了江淮人家没多大一会儿,有人提议到宝丽金唱歌。我们到宝丽金大概夜晚10点左右,我和鲁X二个在宝丽金外面买烟。买了烟后我们到三楼,在666厅门口,我们见有一个男孩同李X老婆小丽谈啥事。我进包房后听他们说刚才打架了。说是李X撞了一个女的,那女的男朋友就推李X,江X上去脱架。大约10:50左右,在门口同小丽谈事的人走了。我们也都离开宝丽金。走时我们问宝丽金服务员888厅的人走没有,服务员说都走了。当时打架时玻璃破了,廖X赔了700元钱。我同廖X到了府邸门口,李X龙打我电话说他们被五个人拦住了。之后我同廖X、江X四个人乘江X的车到了宝丽金门口。到了后我们看见鲁X背靠墙,被几个男孩围住。李X龙站在一边。江X、廖X就过去了。对方有一个人说了句:刚才就是你们吧。说完就开始动手打。先动手的是对方一个高个、瘦瘦的,穿黑色风衣的人,他一手拿皮带,一手持十五公分左右的匕首,年龄有20岁左右。他用皮带打江X的头。江X就用手挡开还手。对方还有三个人过来打廖X,其中一个不到20岁的矮个,掂砖头打廖X的头。我上去脱架。这时穿风衣的那人又过来打廖X,用皮带打,又用匕首打廖X的头。我们往宝丽金大厅里面退。退时我见江X在宝丽金门口站着,退的过程中那个穿风衣的人对江X屁股捅了一刀。接着朝江X背部捅了一刀。江X退到宝丽金吧台里面,这中间对方又来了二、三个人,他们过来又动手了,都打廖X的头。他们打后乘出租车向三里桥方向跑了。我不认识对方的人。我们听刘涛讲穿风衣拿刀子的那个高个叫张盾,竹竿人,名字是否准确我不清楚。对方其余人中有个穿红袄的,有个穿浅色西装的。

7、证人赵X2013年2月22日证言:2013年2月20日夜晚大概10点半左右,我同学鲁X给我打电话说李X跟别人在宝丽金打架。对方说是竹竿人,让我过去看看认识不。我就和余波、李想三个人一块去宝丽金,在门口,我见到鲁X和李X。李X喝晕了。鲁X说对方人在楼上唱歌。我和鲁X准备到三楼,在二楼碰见了张吨吨往下去。我就喊张吨吨说:“你搞某事”。张吨吨说跟别人打架了。我见到张吨吨嘴角有血。张吨吨那时看到也是晕的。张吨吨的女朋友姓郑,小名叫平平,跟他在一块。平平跟我说刚才五个人打张吨吨一个。我说我上去看看是谁。我和鲁X一起就到三楼进了鲁X他们的房间。我问咋回事。房间的人说有个穿白褂的人进他们房间找事。服务员说调录像看。我就到一楼门口,看见李X及妻子小丽、孩子在门口,张吨吨也在门口。他们又吵起来。我才知道是张吨吨与李X他们之间发生的打架。我就问张吨吨咋回事。张吨顿的女朋友就对我说刚才五个人打张吨吨一个人。我就问李X、鲁X他们。李X的妻子说李X喝多了,撞了别人一下,后来发生打架。等我问完再找张吨吨时发现他们已不在门口了。我就说先将李X送回去。李想骑电动车将李X送回了。他们在后面赔玻璃钱。后来我就和余波又回到了银河大世界了。大约一个小时应该是11点左右,鲁X给我打电话说又打起来了,让我过去瞧瞧。我想双方都认识,去不合适就没有去。过有十来分钟,又打电话过来说江X被捅了,埋怨我不该不去。与张吨吨一起的人我不认识。

8、证人李X昕2013年2月21日证言:昨天夜晚我在吧台收银。夜晚10点多钟的时候,我听服务员说三楼上有人打架,是888厅和666厅的人。我们不让他们在里面打架,888厅的人就走了。因为打架的时候他们将我们三楼的玻璃打破了,我们就将666包间的人拦住了,666厅的客人赔了我们700元钱。后666厅的人也走了。大约有十分钟的时间,666的客人与888的客人打起来了。一会儿666厅的客人有三个男的往我们大厅跑,后面一群888厅的客人追进来,打那三个人。我见到那群人对这三个人拳打脚踢。这群人大概有十来人。那三个人中有个人在大厅中间被捅了一刀,是被后面追上来的人捅的,具体哪个人捅的我没有看清。后来我看监控录像看到是一个瘦高个、穿毛领外套的男的用刀捅了这个人。捅人的人个头比较突出。被刀捅伤的那个男的跑到吧台里面,身上的血往外冒。

9、证人刘X义2013年2月21日证言:我在宝丽金工作。昨天夜里,我们店里888厅和666厅各有一拨人。888厅有十来人。666房间是四个男的,在楼上因为走路碰到了,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推搡了几把,将我们的三楼的一块玻璃撞破了。当时也没说其他的。十一点多的时候,888房间的人都出门了。666房间的四个人也出来结账,将玻璃钱赔了。谁知他们出门后又和888房间的人吵起来了。我赶紧出门劝。他们没吵几句就打起来了。888房间里出来的一个穿黑色风衣的瘦高个在大门外东边打的时候吆喝:“刀呢?”旁边就有一个穿黑色羽绒服的有毛领的瘦小个子的就递给他一把刀子,刀刃大约有一、二十公分的跳刀。这个瘦高个先还抽出自己的裤腰带打,他将刀子拿过来后,左手拿的是裤腰带,右手拿的是刀子。他在我们大门口东侧抓住666房间的一个穿黑上衣,白裤子的男孩捅了一刀,当时这个男孩还没注意。后边和瘦高个一起的一个穿黑衣服的小瘦矮个从后边拿砖头砸了穿白裤子的人一下。穿白裤子的人又跑到我们KTV大厅里来了,冲到收银台里面一下子倒在地上。我跟进去后,小矮个又捡起砖头撵进来用砖头砸,没砸着人,砸到地上将我的右小腿砸着了。888的人看到有人被打伤了就跑了。当时888房间里的一起有两个女孩,有一个穿灰白色的上衣,扎着马尾的女孩,她一直在拖那个拿刀的瘦高个,还把瘦高个手里的皮带拿下来了。

10、证人张X军2013年2月27日证言:张吨吨是我儿子。我妻子的侄子打电话给我说他正月十五与人打架了。他出事后我一直没看到他。

其2013年3月9日证言:我今天带我儿子张吨吨来投案自首。他出事后我打听到他在广东,然后把他带回来了。

11、被告人张吨吨2013年3月9日供述:我今天来投案自首。2013年2月20日下午,我战友谢坤请客,我们在谢坤家吃的晚饭。饭间我们总共喝了两瓶白酒,我们平均喝的,我喝的有一次性杯子的半杯白酒。喝到大概9点多钟的时候,我玩伴“猴子”打我电话让我到宝丽金三楼唱歌。我就给我女朋友郑银萍打电话让她到谢坤门口等我一块去唱歌。后来我俩就坐出租车到了宝丽金门口。我和郑银萍到三楼没找到“猴子”就下楼。刚好有五个男的往三楼上。在楼梯拐角处,我不小心碰着其中一个人,后发生口角。那五个人就打我。有个人用肘部将我的嘴打出血了。我往三楼其中一个包间跑,准备拿酒瓶子跟他们打架。我冲进一个包间拿个酒瓶子就往外冲,被那个包间的人抱住了。我进去的包间刚好有我熟人,我认识的有肖延波、肖延涛兄弟两人,其他三个人不认识。当时我就坐在那间,那五个人还想冲进来跟我打。肖延波、肖延涛将他们拦在门外。他们在包厢里理论、争执。过一会儿散了。那五个人到666包间唱歌了。我就和郑银萍下楼走了。我们到了KTV门口,当时我很生气,正好碰到赵亨和一个胖子到了KTV门口。赵亨见我嘴角流血,就问我咋搞的。我说刚被人打的。赵亨和那个胖子就与我一块又上了三楼。去了之后打我的那几个人与赵亨认识。我就对那个胖子说他玩伴将我的嘴打出血了,看咋搞。后从666出来两个人,一点道歉的意思都没有,还想打我,扯我的衣服没有扯住。赵亨将我推到了一边。我就跑到另外一个包厢内拿两个啤酒瓶子准备跟他们打,问他们啥意思。赵亨将我抱着弄到了楼下。我就在KTV门口花坛边坐着,让赵亨走了。 我很生气,就给易龙打电话说:“我被人打了,你过来一下,在宝丽金门口”。接着又给尹昊打电话说了同样的话。一会儿易龙从对面的菁青宾馆穿着拖鞋过来了,跟他一块的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孩。我在等易龙过来时,打我的那几个人陆续都走了。易龙过来后,666房间的还有两个人在后面没有走。中间大浪淘沙的一个领班出来了,对我说:“别乱搞”。又对后面没走的两个人说:“等一会儿我就来”。大浪淘沙的领班走了之后,我和易龙及易龙一块的人就上去将两个人围住了,我问其中一个胖子:“你那朋友呢?”。那胖子说走了。我说:“让你朋友过来”。正在这时尹昊来了,我就将尹昊喊到宝丽金大厅门口处对尹昊说:“等一会儿他们来了,让他们道个歉就行了”。后我俩又到被我们围住的两个人旁边,见那两个人磨磨蹭蹭的,尹昊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架在那个胖子的脖子上,对那个胖子说:“你赶紧让你的朋友过来”。我就去抢尹昊手里的刀,不想让他用刀架在那个人的脖子上。这时那四个人开车过来了。下车就到我们跟前。在前面的两个人上去就将易龙的衣领子抓住了,其中有个人的手放在后面一动一动的,我怕他带着刀,就立即将我的皮带扯出来,上去帮易龙,用皮带抽那个手一动一动的人的头部好几下。后双方打开了。我用皮带抽的那个人穿红袄。我们相互撕扯了好长时间。尹昊、易龙那边也打开了。我和穿红袄的打散了。我见易龙、尹昊那边与对方纠缠到一堆了,我又冲上去帮忙,与对方打起来。这时我问尹昊:“刀呢,给我”。尹昊就将刀子递给我,在撕扯的过程中,我用刀捅了一个人,那人进到KTV大厅里面,我冲进去又捅了那人,具体几下记不得了。我只记得我举起刀朝那人身上扎了一刀,后我女朋友和我玩伴将我扯走了。我们跑到附近的一块荒地。我当时穿着咖啡色的风衣,带毛领,我身高1.78米。易龙当时穿着半截红的红袄,穿着拖鞋。跟易龙一块的我印象中有一个人,我不认识这个人。尹昊穿深色外套,穿的比较薄。跟尹昊一块的我印象中也是一个人,我不认识这个人。我不记得我捅的人的长相。我自己也不清楚为啥用刀捅人。反正是他们开始打我,后来来了还打人我很生气,想教训他们一下。捅人的刀我顺手扔了,具体扔在哪儿我记不着了。那个刀是一把大约半米长的小匕首。出事后我连夜跑走了,后来我到了广州,后来我爸找到我将我带回来了。

其2013年3月9日又一次供述:我这方打架的有五、六个人,有我、尹昊、易龙,其他两个人是尹昊、易龙带去的,我不认识。对方有四、五个人。对方有个人的头让我用皮带打伤了,另外一个人被我用刀捅伤了。刀子是尹昊带去的。

其2013年4月12日供述,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其2013年5月21日供述:当时打架的应该还有一个人叫孔伟齐。他是个小矮个,长头发,圆脸。当天夜晚他穿的是黑色衣服。我在宝丽金被打后,先打的是孔伟齐的电话,所以他就去了宝丽金。

12、被告人尹昊2013年4月16日供述:2013年2月20日因为快10点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张吨吨给我打电话,我当时没有听到,后来我回他的电话,因我电话欠费,我就用我玩伴的手机给张吨吨回电话,问张吨吨啥事。张吨吨说:“我在宝丽金出点事,你过来瞧一下。”后来我就坐出租车与叫赵坤的玩伴及我女朋友雷洋一块到了宝丽金门口。我们到了门口后,我发现张吨吨、易龙及不认识的人在宝丽金门口站着。见到我下车,张吨吨和易龙就喊我,张吨吨对我说他在宝丽金被打了。我说我手机没钱了,要去冲电话费。张吨吨说等一会儿。我和易龙、张吨吨就到张吨吨拦住的两个人跟前,与易龙一块去及跟我一块去的赵坤也在后面跟着。张吨吨就问那两个人他的人咋还没来,说他两个人不该默默唧唧的。说着就毛了,易龙将他随身携带的刀架在那两个人其中的一个人的脖子上。那两个人又打电话,一会儿对方的人开车过来了四个人。对方有个穿红袄的胖的男的,一个瘦瘦高高的男子,上前说易龙:“你有刀了不起呀。”就用手去扯易龙。易龙松开那人的颈脖子。那几个人追着易龙打。张吨吨就扯下自己的皮带,朝那些人的头上打,见到对方人就打。当时打了一团糟。对方其中有个胖子去打我,我就用脚踢了那人两脚。赵坤见到有人打我,也上去打那人。打着打着就打到了宝丽金门口西侧停车子的地方。张吨吨把易龙手里的刀夺过去,开始捅一个穿深色衣服,头发有点长的瘦高个的男的,张吨吨在那人身上捅捅的。这时易龙手里面也拿着刀,也是捅那个人。捅那人的时候在西侧角里。那人就跑,跑到宝丽金大厅里了。张吨吨持刀去捅那人。我怕张吨吨把人捅坏了,就去夺刀。对方人以为我去打那个人,就上去扯我,我还手,踢了对方两脚。刀是易龙带去的。易龙一共带了两把刀,一把匕首,一把弹簧刀。动刀子易龙也搞了。我只是用脚踢。赵坤也是用脚踢。易龙带去的应该是两个人。我当时穿着灰色西装。易龙穿着红色袄子及拖鞋。

其2013年4月16日供述:我也动手了。

其2013年5月14日供述:刀子是我带去的,是一把水果刀,刀柄是黑色木质的,刀身有半尺长,单刃带尖。我去的时候将刀放在我裤带上挂着,没有刀鞘。我只带了一把刀。张吨吨给我打电话时,刚好刀在身上带着的。张吨吨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宝丽金被别人打了,问我有“家伙”没有。我说有。他说让我先过去。张吨吨说的“家伙”应该是刀子之类的,具体也说不清楚,他没有明说。他让我去,是让我帮他出气。我到了宝丽金之后,与易龙、张吨吨一块到了那两个被拦住的人面前,张吨吨将那个胖子按住,我用刀背对着那人脖子。张吨吨让那人打电话让对方的人转来。我对赵坤说去看一下就行了。我没拿刀捅人。对方的人到了以后,到我跟前,我就将刀收了起来。双方发生争执,易龙与对方的人骂起来,后打起来。接着张吨吨拿皮带打对方。我到一边了。一会儿,张吨吨跑到我跟前,说:“刀给我。”当时我手拿刀背在身后,张吨吨一把将刀从我手里抢走了,他进到人群里面去了,拿刀乱划,后又追一个人追到宝丽金大厅里捅了那个人。当时除了我和赵坤外,还有四个人,有张吨吨、易龙及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跟易龙去的应该至少有一个人。另外两个人穿黑色外衣,一高一矮。

其2013年5月21日供述:打架的刀是我带的,但刀被张吨吨抢去用了。

13、被告人易龙2013年5月7日供述:2013年2月20日夜晚8点多钟,我和我女朋友任俊、任俊的玩伴三人在宝丽金对面的菁青宾馆三楼一个房间里玩。大概夜晚11点至12点之间,我接到我玩伴张吨吨的电话。张吨吨说:“我在宝丽金被别人打了,你过来瞧瞧。”我穿着拖鞋就往宝丽金去,当时我女朋友任俊还拦我,不让我去,但我还是去了。我进到宝丽金大厅,正准备上楼发现张吨吨和他女朋友“平平”正从二楼下来。我就问张吨吨咋搞的。他说被人打了。我就跟着张吨吨一块出了宝丽金的大门,到了花坛边。这时对方的人已经走了一大部分。我和张吨吨的女朋友、张吨吨的一个哥们都劝他算了。张吨吨不同意,非要同对方搞。我们正在劝张吨吨的时候,我的玩伴鲁祥也从青菁宾馆过来了。一会儿,对方有两个人从KTV出来。张吨吨看见了就跑过去,不让那两人走。张吨吨非要让对方的一个胖子说清对方打他的人是谁,并且让那胖子将对方的人喊过来。那两人就没走。过一会儿,尹昊坐出租过来了。尹昊问张吨吨哪些人。张吨吨就指着KTV大门东侧停自行车的地方,尹昊到那胖子跟前,从背后面掏出一把匕首架在那胖子的颈脖子上,让那胖子快打电话让对方的人过来。不一会儿,对方过来一辆车停在宝丽金门口。车上下来几个人。那几个人下车后直接冲到我们旁边,当时尹昊还在用刀架在那胖子的脖子上。我就将站在我面前的一个人(高个,穿的好像是黑色的衣服)的肩膀拍了一下,问:“你们想搞么事?”那人转身将我脖子掐住了。我就用脚踢那人,那人用拳头打我。这时张吨吨、尹昊那边也打开了。我这边有人脱架,说双方认识。那人手就松了。等我再看时,他们打到宝丽金大厅里面了。我到大厅里,见一群人围住尹昊,我就过去拉尹昊。那人不让走。我就和尹昊将那人推倒在地。后我就和张吨吨到了金色阳光后面小区的屋里,然后又回到了青菁宾馆。第二天我就到了北京。当时我穿的是格子褂,外套是红袄,蓝色牛仔裤,脚穿拖鞋。鲁祥是自己去的。他动没动手我没在意。匕首是尹昊带去的,是一把小匕首,多长我没注意。打架的过程中,匕首没有到过我的手。我没有带刀。我见到有人将尹昊往吧台挤。我将那人推开了,拉尹昊走。我们走到KTV门口,有人拦尹昊,我和尹昊将那人推倒在地跑了。我没有看到谁拿砖头。我当时正在和那个高个相互打着。

其2013年5月7日又一次供述:我打的是个胖高个,没有拿东西打。

其2013年4月24日供述:2013年2月20日21时许,我和几个朋友在罗山县城关镇宝丽金门口与几个人发生口角,然后我们将对方打了。我不知道有人受伤没有。我到北京来打工。

14、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第(2013)0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江X外伤系锐器损伤,致相应软组织损伤,多部位创口累计长度为43.2cm,左肺破裂已行手术修补,左胸腔、腹腔积血,已行手术治疗,脾破裂已行手术切除。该损伤已构成重伤。

15、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第(2013)0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廖X外伤系钝器损伤,致相应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2.3cm,属轻微伤范围。

16、罗山县城关镇宝丽金KTV2013年2月20日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复制件及罗山县公安局关于提取该视频资料的提取笔录在卷。

1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18、罗山县公安局2013年3月9日关于被告人张吨吨的到案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3年3月9日,被上网追逃的张吨吨到该局投案。

19、罗山县公安局2013年4月16日关于被告人尹昊的抓获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3年4月16日下午,该局民警收到手机短信报警称,被上网追逃的尹昊在罗山县城关镇新区宝城网吧上网,该局民警赶往该网吧,后在网吧内将尹昊抓获。

20、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2013年4月24日到案经过证明及出所登记表在卷,证明2013年4月24日16时许,该所民警在昌平区松园村世纪博士网吧将被罗山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的易龙抓获。

21、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吨吨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22、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尹昊的前科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尹昊2012年6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该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12年6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23、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易龙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24、被告人张吨吨的户籍证明在卷。

25、被告人尹昊的户籍证明在卷。

26、被告人易龙的户籍证明在卷。

27、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在卷,证明被告人张吨吨、尹昊、易龙亲属分别与被害人江X、廖X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江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60000元、70000元;赔偿被害人廖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1000元、1000元。三名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吨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邀约尹昊、易龙报复他人,三被告人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吨吨组织其他二名被告人打架,并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持刀直接致被害人江X重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昊、易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吨吨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辩护人关于张吨吨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吨吨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昊、易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吨吨、尹昊、易龙均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张吨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尹昊、易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吨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尹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易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曾治民

                                             审 判 员   方  平

                                             审 判 员   姚忆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甘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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