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李敏因与被上诉人朱长有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36:4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88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保森,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长有,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敏因与被上诉人朱长有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保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长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宪敏 审 判 员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金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