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江改霞因与被上诉人王红粉、郑州市金水区王子火锅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35:3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28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改霞,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粉,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王子火锅店,。 负责人王永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江改霞因与被上诉人王红粉、郑州市金水区王子火锅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改霞、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王子火锅店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红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宪敏 审 判 员 范亚玲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