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铝都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赵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28:4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70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红军,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铝都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宗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荣,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铝都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赵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飞、田红军,被上诉人郑州铝都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宗章、被上诉人赵桂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崔 峨 审 判 员 侯军勇 审 判 员 李润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蒙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