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向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26:3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89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朝阳,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楠,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守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向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王朝阳,被上诉人张向楠的委托代理人赵守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8元,全额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闫 明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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