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春艳诉李晓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26:26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26号 |
原告杜春艳,女,出生于1990年12月18日。 被告李晓明,男,出生于1987年2月24日。 原告杜春艳诉被告李晓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春艳、被告李晓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二人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10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婚姻登记证明1份以支持其主张。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全部属实,被告确实打过原告,但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底在饭店打工期间相识,2012年5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3日生育女儿李XX。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曾殴打过原告。原告于2012年12月底回娘家和被告分居至今。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虽有矛盾,但只要二人能相互理解、相互宽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杜春艳与被告李晓明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张军晓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富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