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挺、刘万里、张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24:32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年汝民初字第00185号 |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文生,该社职员。 被告杨挺,男,汉族。 被告刘万里,男,汉族。 被告张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燕,女,汉族。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挺、刘万里、张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涂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育委托代理人沈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挺、刘万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2日,由被告刘万里、张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挺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9.9‰。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请求:1、判令被告杨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刘万里、张育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育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本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依据法律规定。 被告杨挺、刘万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挺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期限自2010年1月22日至2011年1月22日,月利率9.9‰,逾期贷款罚息按14.85‰,被告刘万里、张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杨挺借款后,仅偿还了2010年5月31日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和之后的利息,三被告均未还款。为收回借款,原告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49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律师费发票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属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以合同约定为准,被告杨挺已付利息除外。被告刘万里、张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杨挺、刘万里、张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950元。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杨挺、刘万里、张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刚 审 判 员 彭永梅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