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文娟为与被告秦小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14:46 |
| 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原民初字第462号 |
原告杨文娟,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绍江,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小保,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文娟为与被告秦小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武树山、人民陪审员张国栋参加评议,于2013年6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绍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小保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文娟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年12月6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2月23日生儿子秦绍凯,2007年10月23日生儿子秦绍涵。2007年被告与他人赌博输了六七万元,家里为此破产,还欠下不少外债。次子出生后第八天,被告与同村于姓女子发生男女关系,此后,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矛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非婚生的两个儿子之一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秦小保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年12月6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23日生长子秦绍凯,2007年10月23日生次子秦绍涵。秦绍凯现随原告生活,秦绍涵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5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娟与被告秦小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被告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对此本院不予裁判。原被告非婚生长子秦绍凯现随原告生活,应继续由原告抚养;次子秦绍涵现随被告生活,应继续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求抚养费自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8、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文娟与被告秦小保非婚生长子秦绍凯由原告杨文娟抚养,次子秦绍涵由被告秦小保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文娟与被告秦小保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武树山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国栋 二 〇 一 三 年 八 月 八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