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秀萍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16:52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罗刑初字第172号 |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秀萍,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秀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秀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袁秀萍驾驶鲁HQT939号小型越野车沿罗山县城关灵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鸿禧家园丁字路口北10米处,与骑自行车人任X平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袁秀萍自行将两车移动且未标明两车原始位置,驾驶肇事车跟同120急救车一起到罗山县人民医院,后又返回事故现场将车停放在现场附近,2013年5月5日被害人任X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罗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秀萍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请群众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后从医院回到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袁秀萍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0392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袁秀萍表示谅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秀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秀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赵兵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被害人任X平土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调解记录、谅解书,被告人无前科证明,返还物品凭证,仁广平住院病例、出院记录、医嘱单,关于任X平死亡时间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秀萍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袁秀萍请群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秀萍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20392元,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秀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 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