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惠琴诉歹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5:08:48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809号 |
原告段惠琴,又名段慧芹,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歹根有,又名歹根友,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段惠琴诉被告歹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歹根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被告借原告现金30 000元,当时约定一个星期偿还,到期后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 00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被告歹根有借原告段惠琴30 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现借段慧芹现款30 000元(叁万元整)。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歹根有借原告段惠琴30 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被告至今也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借条中并不显示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借款时对利息进行了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歹根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段惠琴借款30 000元。 二、驳回原告段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贾小燕
二О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