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红诉吴占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31
陈桂红诉吴占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5:07:36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陈桂红,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吴占法,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陈桂红诉被告吴占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占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关于原、被告离婚一事,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已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但在判决生效的半年生活中,原告认为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实无感情可言。为此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东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4月21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1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吴东暇,现在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陈桂红与被告吴占法离婚。后双方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婚前财产有:海尔牌冰箱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29寸彩电一台、宗申牌摩托车一辆、音响一台、双人床一张、三组合挂衣柜一套、布艺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DVD一台、厅柜一套、木质沙发两个,饮水机一台。婚后共同财产有:美的牌挂式空调一台,电暖霸一台。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以上财产除宗申牌摩托车、饮水机在原告处外,其余财产均在被告处。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婚后共同财产美的牌挂式空调一台、电暖霸一台的分割归被告吴占法所有。

    本院认为,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并一直分居至今,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照准。婚生女吴东暇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不改变婚生女的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15 986元/年的25%左右支付当年的抚养费,本院确定按每月300元计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归其所有的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桂红与被告吴占法离婚。

    二、婚生女吴东暇由原告陈桂红抚养,被告吴占法按每月300 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定于每年7月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自2013年8月起支付至婚生女能独立生活时止。2013年8月至12月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待婚生女长至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三、被告吴占法婚前财产海尔牌冰箱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29寸彩电一台、宗申牌摩托车一辆、音响一台、双人床一张、三组合挂衣柜一套、布艺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DVD一台、厅柜一套、木质沙发两个,饮水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美的牌挂式空调一台、电暖霸一个归被告所有。原告陈桂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宗申牌摩托车一辆、饮水机一台交付被告。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桂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二Ο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琴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