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会青与被告王铁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31
原告张会青与被告王铁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4:45:45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兰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张会青,男,汉族,1966年8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铁林,男,汉族,1951年5月15日生。

原告张会青与被告王铁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令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靳进才、被告王铁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3日,经我手将被告的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又以我的名义通过银行转给被告80331元。之后该土地被征用并由政府付了被告征地款30240元。因他人起诉我让返还土地租赁款,我于2013年1月16日起诉被告还款,被告又给我20000元,并商定:我撤回起诉,余款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而被告在我撤诉后,拒绝出具欠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余款30091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无事实根据。原告的朋友想以租代买我们的承包地,后经原告担保,我们将地丈量给了他们,原告的朋友将租赁费80331元经原告转交我们。后我们考虑到卖地不合法,多次要求将承包地返还我们,我们把租赁费退给他们,但原告不同意,并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二、我已将征地补偿款30240元转交给原告方。在我住院期间,我又退给原告20000元,原告说不再有任何纠纷,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1年5月,经原告联系被告将自己承包地0.669亩以租赁费80331元卖给他人,后原告从自己帐户转给被告现金80331元。后该土地被政府征用,被告共得到征地补偿款30240元,被告将该补偿款30240元转交给了原告,后被告又退还原告现金20000元。关于土地转让差额30091元原告向该土地买受人履行了清偿义务,担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土地转让差额30091元,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答辩及原告提交的调解书、银行转账凭证、存折、收款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不得买卖。本案中,被告以租赁的方式将承包地卖与他人,属于买卖,应属无效行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另一方。鉴于该承包地已被政府征用,补偿款被告已给付原告,关于土地转让差额原告已向土地受让人履行了返还义务,故被告应将余额返还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铁林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张会青土地转让款30091元。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被告王铁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令花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  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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