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侯传岭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37:52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205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传岭,男,1965年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6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传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汤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传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05月29日上午08时35分左右,被告人侯传岭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BDH116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沿河南省218省道开封县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封县陈留镇郑民高速桥南20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侯传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传岭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物证、书证,户籍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证明、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委托送检的照片、查获的酒后驾驶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传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传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传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智 伟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鹏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