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三忠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42:04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210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忠,男,1978年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5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7月23日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2日23时24分左右,被告人张三忠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豫BHB622号小型汽车沿开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县兴隆乡史砦村路口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三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忠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建证言,查获证明、鉴定结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三忠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张三忠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
审 判 员 郭庆霞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