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云辉诉被告韩艳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35:04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兰民初字第461号 |
原告李云辉,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玉民,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韩艳聪,女,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东启,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妙,女,汉族,1977年12月24日生。 原告李云辉诉被告韩艳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辉委托代理人李玉民,被告韩艳聪委托代理人陈东启、张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云辉诉称,经媒人郭美荣、曹朋介绍,原、被告相识。2011年11月11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见面仪式,依被告要求及两个媒人从中协商,原告给被告见面礼20100元,礼包20份,大提包4个,又花费两千多元。原、被告经过一年多的了解,双方均感到性格不和,无法维持恋爱关系,便决定分手,终止恋爱关系,但被告索要原告的彩礼分文不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韩艳聪辩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没有媒人,原告从未向被告索要过任何财物,也没有要过原告的20100元见面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11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20100元。后双方在相互来往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感到性格不和,无法维持恋爱关系,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01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时,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彩礼,后因解除了婚约,被告所收原告彩礼应当酌情返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返还12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艳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云辉彩礼12000元。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李云辉负担103元,被告韩艳聪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铁伟 审 判 员 李建文 审 判 员 李振河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董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