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铁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4:03:02 |
|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671号 |
原告陈铁虎,男,成年,开封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负责人李亚力,职务经理。 原告陈铁虎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陈铁虎的委托代理人赵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东诉称:2013年1月13日12时10分,田均侠驾驶车牌号为鲁E81378(鲁EE373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北郑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0国道538公里900米时,车辆左侧第二排轮胎脱落驶向路南外侧,与停放在饭店门前的豫B33507号轿车、豫BDA9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田均侠负事故全部责任,豫B33507号轿车的驾驶人陈东不负责任。后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B33507号轿车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838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及豫B33507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投保的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原告陈铁虎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对诉讼费用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12时10分,田均侠驾驶车牌号为鲁E81378(鲁EE373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北郑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0国道538公里900米时,车辆左侧第二排轮胎脱落驶向路南外侧,与停放在饭店门前的豫B33507号轿车、豫BDA9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田均侠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段帅国无责任,当事人陈东无责任。事故后,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B33507号轿车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8386元。另查明,田均侠驾驶车牌号为鲁E81378(鲁EE373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陈东对车辆损失费8386元,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陈东不是实际车主,并对该损失也未先行赔付,在该案中不是适格的索赔主体,故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开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陈东对该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明,原告陈铁虎是豫B33507号轿车的实际车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据、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它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田均侠驾驶车牌号为鲁E81378(鲁EE373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与豫B33507号轿车、豫BDA9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此事故经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均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原告陈铁虎的豫B33507号轿车因本次事故损坏,故被告田均侠应对原告陈铁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铁虎要求的车辆损失费8386元,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因田均侠驾驶车牌号为鲁E81378(鲁EE373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以上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田均侠不承担赔偿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铁虎车辆损失费8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荣宝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