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朱振祥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2:00:25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少刑初字第96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振祥,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振祥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振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朱振祥在夏邑县胡桥乡丰源面粉厂等候装车时,发现刘xx乘坐的长城牌越野车车门没锁,刘xx在距离车辆十多米的地方洗水果,被告人朱振祥乘其不备,将刘xx放在副驾驶位上的黑色女式皮包内1008元现金偷走,后将盗窃的现金全部藏匿于面粉厂大门东旁的麦秸下。经被告人朱振祥指认,公安人员在现场麦秸下提取被盗现金1008元,发还被害人刘xx。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振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振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朱振祥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xx、张xx证言、被害人刘xx陈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物证照片、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振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振祥认罪态度好,其盗窃数额刚达到犯罪起点,且盗窃现金被全部追回,退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振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秋丽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昊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