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苏志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59:40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少刑初字第94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志强,曾用名苏恨恨,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会亭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3月31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雷涛、韩光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志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志强及其辩护人苏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苏志强因琐事与苏一x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被告人苏志强用拳头将苏一x右眼和左耳打伤,致其右眼眶内壁骨折、左侧外耳道前壁骨折,经鉴定系轻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苏志强赔偿苏一x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志强故意殴打被害人苏一x,致其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苏志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请求对苏志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苏一x的陈述,证人苏二x、李一x、吴xx、李二x、苏三x、李三x、苏冰冰、苏四x、苏五x等人的证言,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2)夏公刑鉴活字01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志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志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志强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志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苏志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姬凤云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昊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