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魁受贿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46:57 |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292号 |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魁,男,1977年8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5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32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魁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陈魁在对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黎庙村委街东头路南十间二层违法建筑的查处过程中,非法收受建房主人李XX、耿XX两次所送现金共计10000元,让该工地继续施工,直到违法建筑施工完毕。该款已追退。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构成受贿罪。陈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魁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陈魁受贿10000元人民币已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魁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海涛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熠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