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程俭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56:26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少刑初字第100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俭省,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夏邑县车站镇老窝村,现住车站镇沈庄新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3年2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俭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俭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程俭省因其邻居胡xx的车辆挡住其车辆去路,二人发生吵架,引起厮打,被告人程俭省用拳头朝胡xx身上殴打,致其左侧第五及右侧第四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程俭省一次性包赔被害人胡xx医疗等费用共计50000元,被害人胡xx不再追究被告人程俭省的刑事和民事任何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俭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程俭省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俭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程俭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被害人胡xx陈述,证人刘xx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坚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俭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俭省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俭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慧君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