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赵新晓与被告王书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30:26 |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舞民初字第555号 |
原告赵新晓,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新飒,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红,女,汉族。 原告赵新晓与被告王书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昭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新晓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新飒、被告王书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88年认识,1990年11月6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13日生育一女赵飒。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双方常因琐事生气,近几年由于原告的父母年老多病,被告不但不对公公婆婆尽做媳妇的孝道,还因为给父母看病生气吵架,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对于公公婆婆我是倾尽孝道,原告歪曲了事实,原告主要是嫌弃我生个女儿,这是原告一时糊涂,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认识,1990年11月6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13日生育一女赵飒。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新晓与被告王书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新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昭 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潇 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