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2016-07-08 21:28
被告人李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1:26:01
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夏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刚,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西段58号附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0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强,又名李四好,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58号附6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许2X因宅基纠纷与被告人李刚发生争执。上午11时许,许2X之子许超带人赶到现场与李强等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李刚、李强将许超打伤,经鉴定许超的伤为轻伤。

为指控被告人李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刚、李强故意殴打许超,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刚、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人李刚、李强及李1X与被害人许超等人经刘长江、杨文建等人调解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许超等人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50万元(次日交付),许超等人不再追究李刚、李强的刑事、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刚供述。2012年6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我正在我弟弟李强的工地上帮忙,看见朝工地上来一群人,有20多人,都拿着刀和棍,许超在前面领着。我和李强就过去问许超想干啥,刚说两句话,我和许超就厮打在一起。许超拿着钢筋棍朝我身上打,我用拳头打他几下。许超用钢筋棍往我头上砸一下,我也从地上拾起一根钢筋棍往许超头上砸一下,我们两个又打在一起,互相用钢筋棍打,具体打在哪部位我没看清楚。后来许超用钢筋棍砸到我头上,我就晕倒在地,后面的事就不清楚了。参与打架的有我和李强工地上的工人,对方是许超及其家人和许超带过去的20多人。

2、被告人李强庭审中供述。我到现场与许2X厮打起来,将他打倒了。有人报警,警察来到后看没事,我们各自回家了。我到家后,接到电话说工地上许2X的儿子许超去闹,我就过去。到那见许超及其爸妈和20多人在那,我就和许超打起来。打时我夺过来许超的刀。当时双方的人很多,打得很乱,不知道打在身上哪地方。

3、被害人许超陈述。2012年6月18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县人民医院接到我妈妈张2X的电话说:“你爸爸被李四好打了,他们正往咱宅基上推土,你过来看看。”我就开车回去,在路上我给赵X和彭文峰打了电话,让他们到我家看看。我停下车到李生产的菜园处,李四好喊到:“就是他,砸死他。”话刚落音,李四好、李刚、李1X领着几个人拿着砍刀、钢管冲到我面前又砍又砸,先是李四好用刀向我头上砍一刀,弄不清李1X和李刚拿的啥,他俩一个拿棍,一个拿刀,一个人用棍照我右膀子打一棍,接着有个人用刀砍我时,我用左胳膊一挡,左胳膊被砍断。然后又有人用钢管砸在我头上、腰上、右肩膀上,我被打倒地上不能动了,浑身流的都是血,当时就晕过去了,醒来时在公疗医院。当时我的朋友还没有到地方我就被砍伤了,没有人动手,我被砍倒后家里人是否动手我不知道。

4、赵X的证言。许超打电话对我说他父亲与李四好吵着架,我就开车从商丘到夏邑。我到许超家南边。见许超的爸爸正跟李四好吵着,我先劝劝许超的爸爸,又去劝劝李四好,正说着李刚从现场东南角抱着铁棍和刀过来放在地上。我就劝李四好不能打架,正劝着许超的妈妈开始骂,李四好从地上拿起一把长刀往许超的妈妈身上就拍,拍到背上和脸上,把她拍倒在地,还用刀往她脖子上抹一下。许超的爸爸就拾起砖头砸李四好。这时候就乱了,双方互相打起来,谁打的许超的爸爸我没看见,许超的堂兄弟许1X拿着一根二三米的檀子,几个人围住他打,他就用檀子乱打,打着他往东跑了。我到那后没见到许超,直到几个人围住许超的爸爸打时,许超才从北边胡同里往外出,三个人一块,许超拿着一把七八十公分长的砍刀,后面彭文峰手里也拿把砍刀,另一个人拿根棍。刚到现场,许超就被人一棍打在左侧肩膀上,许超就用刀砍。这时李刚拿着一根钢筋棍,李四好拿着砍刀,和另外几个人,就围住许超打。许超用刀砍在一个人背上,之后就被打倒在地,浑身都是血。受伤的有许超及其父母亲、许1X、李刚、被许超砍住的那个人。许超这方参与打架的有许超及其父母亲、许1X、彭文峰,还有许超叫去的几个人,我和肖X在场没有参与打。李四好这方参与打架的有李四好、李刚、李1X,另有十几人参与。

5、张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在县实验中学西李四好工地给送土的车发票,许超的父亲许X过来问李四好垫土咋垫在他宅基上,就与李四好吵起来,李四好一下把许X推倒在地。我就劝许X回去,许X还与李四好吵骂,李四好照许X脸上打一巴掌,把他的嘴打出血了,我就把许X劝走了。过二、三十分钟许X的妻子来到工地大吵大骂,不让垫土。李刚与许超吵起来,在那的还有李1X、李1X。吵了几句就打起来,李刚用钢筋棍打许超,打在他左胳膊上,许超就用手里的砍刀砍到李刚头上一下,李刚倒在地上。这时李1X拿个钢筋棍往李刚跟前跑绊倒了,许超上前用刀往李1X背上砍一刀。我把李刚扶到车上,让人把他送到医院。

6、许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10点多钟,我妻子许丽珍给我打电话说:“咱叔(许2X)在李生产家门口被李四好打了,你快过来看看。”我到后见许2X在李生产家门前地上躺着,就问我婶子张2X咋回事。刚到跟前,李四好、李刚拿着砍刀,李1X拿着螺纹钢筋棍和戴墨镜的黑大个及戴无色眼镜的平头等十多个人,都拿着钢筋棍朝许2X这边来。李四好到跟前一刀把我婶子砍倒,用刀指着我说:“砍死许1X。”李四好就用刀砍我,我顺手从菜园里拿起一根木棍挡,被李四好砍断成两截。我吓得转身就跑,那个黑大个及戴无色眼镜的平头领着六七个人用钢筋棍朝我身上砸,我跑着用手挡着,我的左右手、胳膊、腰部被他们砸住。我跑到实验中学北边路口,没有人追我了,我就打了110、120。

7、许2X(又名许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0时30分许,看到李四好工地里的推土机正朝我家宅基地里推土,我就找李四好论理,李四好张口就骂我,用拳头朝我嘴上打一拳,又朝我脸上打一巴掌,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摁倒在地,又朝我身上跺三脚。工地上的崔X和张3X的女婿过来劝我,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就打110报警,我领着派出所的民警到工地找李四好没找到。我妻子张2X回家后见我被打,就出去找李四好论理。一会我从家里出来蹲在李生产家门口,看到张2X正与李四好吵着,张2X阻止工人朝我宅基上垫土,李四好说:“你们继续垫,挡住了砸死她。”这时我侄子许1X及其妻子过来,李四好手里拿着把大刀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朝我妻子这边过来,他们有拿刀的,有拿钢筋棍的。李四好一刀砍到我妻子脖子上,把她砍倒在地。接着一二十个人有打我妻子了,有追着打许1X的。这时李四好拿着大刀来到我跟前照我身上就砍,我被砍晕了,醒来就在公疗医院。我被打时李猛在场,李四好的老三也在场。

8、李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10点多钟,我和李1X等人在工地上说话,听说刚才李强与许超的父亲厮扯几下,派出所的来了,李强吓走了。正说着,许超和许超的父母、许1X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拿着砍刀、木棍从许超家胡同里出来,许超的父母在菜园处骂,许超、许1X领着那些年轻人过来,老三李刚就拿着根工地上刚截的螺纹钢筋棍过去,刚照面李刚就被许超砍住头上。我就跑过去拉李刚,因路面松软,我刚到坑沿就摔倒了趴在地上,许超就一刀砍在我后背上,工地上干活的人就拿着钢筋棍过去救我和李刚,和许超一起去的一个人又照我背上扎一刀,我就被工地上的人架出来了,送到圣源医院。我趴在地上扭脸看见李刚照许超头上打一棍,张1X和工地上的人撵着许1X。

9、张2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1时许我接到我小孩子爸打电话说李四好在工地上垫土,还把小孩爸打伤了。我到家后就和小孩爸出去了,到工地上看见他们正用车卸着土,我对他们说不能垫土了。我就站在拉土车的后面,不让他们垫,李刚说不让垫砸死她。我就用手机给俺儿许超、俺侄许1X打电话,一会许1X过来了,我就去拦他。我走到李生产的菜园处站在那,这时李四好和四五个男的就骂着往我跟前来,李四好手里掂个一米多长的刀,后面四五个人有拿小刀的,也有拿钢筋棍的。我就给李四好骂,李四好一刀砍在我右侧脖子上边,我当时就晕倒在地,醒过来时在医院里。我右胳膊大臂上被打青了,背上被打肿了,是我晕倒后被人打的,我右侧脖子上面和耳朵上的伤是李四好用刀背砍的。

10、李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我和李1X到工地上去,许1X的母亲在那喊:“占人家的地方,还打人”等话,我和许1X的妻子说几句话后,见许2X及其妻子、许超、许1X、许秋生、彭文峰、赵X和一二十个年轻人拿着砍刀、木棍到一号楼北边。许2X及其妻子站在李生产菜园处骂,许超、许1X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过来,刚照面李刚就被许超砍住头上,李刚一棍打在许超头上,李1X就去用手抓许超,因刚垫的土李1X摔倒了,许超一刀砍在李1X后背上,工地上的张1X赶过去一棍打在许超头上,彭文峰又用刀扎李1X背上一刀。许1X拿着木棍打,工地上的人撵着许1X打,许1X边往东跑边用棍档,对方四五个人也拿着棍乱打。当时我想如果有人打我,我就得动手,结果对方的人都不打了,我也没有动手。我就让人开车把李刚、李1X送医院去了。这时老四李强开着车从东边过来,他拿棍要打那边的人,工地上的人拉住不让他去,他和许超骂了几句,120车到后把许超那边的人拉走了。俺买谁的地都有协议,多少数写的很清楚,根本没有垫在许2X的地方。

11、付1X的证言。18号上午10点多钟,我在工地上看工人干活,有个妇女到倒土的地方咋呼,往地上一坐不让推土机推土。这时从北边过来十多个年轻人站在菜园跟前,这个妇女就骂人,李刚给她对骂,那边一个拿棍的也与李刚骂,拿棍的上前要打李刚,李刚拿个钢筋棍过去准备打,李1X也过去拿个钢筋棍过去,一下把那个人的棍打断了。这个拿棍的就往东跑,边跑边用木棍档,李刚和李1X就撵,撵到东边墙角那个人跑掉了。这时许X的儿子从北边胡同跑过来,手里拿把砍刀,我从楼上跑下来时李刚已经倒在地上。李1X拿个棍正准备打,许X的儿子用刀往李1X身上戳没戳住,李1X一躲摔倒地上,许X的儿子往李1X背上砍一刀,张1X过来用钢筋棍往许X儿子身上打一下。这次打架前垫土时,许X去闹,李四好与他发生了争执。

12、班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我婆弟媳张2X给我打电话说许超的爸爸被四好打了,我就骑电动三轮车回去。到家后我见许2X在自家门口躺着,嘴里都是血,上衣前襟上都是血。我就到李四好的工地上跟他们说理,张2X在推地机跟前坐着不让推土,有个人说要砍死她。这时我儿子许1X过来,李四好和他领的那群人就拿刀、钢管,上去要打秋奎。我就拦李四好没拦住,李四好用刀往张2X胳膊上、肩部上砍,几下把她打倒在地,用刀又朝她脖子上抹一下。然后又去打秋奎,秋奎往东跑,李四好和五六个人在后面撵,秋奎跑没影了,这些人都不撵了。在李生产家门口,一群人围住许超打,一会许超就被打倒在地,浑身是血。许2X也在李生产家门口躺着,浑身是血,不知被谁又打的。一会派出所的就去了。

13、肖X的证言。6月18日上午许超的母亲在工地上大声嚷嚷几分钟,李四好、李1X及另外十多个年轻人过来,李四好与许超母亲吵骂起来,互相让对方过来。离得非常近时,李四好那边有人携一抱砍刀、钢管,给李四好一把长砍刀,李四好用刀面朝许超母亲的耳朵根上拍一下,又朝她腰上拍一下,许超的母亲就趴在那里不动了。这时有个许超的亲戚手里拿个大木棍过来要打李四好这边的人,李四好就喊:“打他,先把他撂倒再说”。然后李四好、李刚、李1X,一个黑大个和另外几个人手里都拿着东西过来打许超这个亲戚,这个人就赶紧往东边的胡同跑。几个年轻人追着去打。李四好手里拿着大砍刀回来走到树林里,见许超的父亲在那骂,上去朝他脸上打两巴掌。这时追打许超亲戚的几个年轻人都回来了,李四好就和这几个年轻人回到工地新垫的土上。双方又互相吵几分钟后,许超领着三四个男青年从他家胡同跑出来,有一个拿刀的,还有几个人拿棍,刚到李生产家门口许超就骂李四好,李四好与他还,吵着许超就围上去,李刚拿着螺纹钢筋朝许超头打去,许超用左胳膊挡住。李四好那边的有个人一下抓住许超的衣服,把他拽到李四好那边的人群里,李四好拿着大砍刀朝许超头上砍两下,他这边的其他人站成半弧形都拿着东西朝许超身上打。打有一、二十秒钟,许超的朋友赵X把许超从包围圈中拽出来,许超一身都是血。这时双方互相骂起来,骂着双方殴打起来,打得很乱,有人用长木棍打到李刚头上,李刚倒在地上头上流血了。双方打有一二分钟,我都认识双方,就劝别打了,再打出大事,双方停下来,都互相看伤去了。

14、夏邑县圣源医院院长闫来银证明李1X2012年6月中旬背部受伤,在其医院住院治疗。

15、夏邑县公疗医院放射科医生林秀凯证明6月18日其为许1X两次拍片,检查为右手食指和中指骨折。

16、许2X、许超、许1X、张2X的伤情照片。

17、夏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2年6月25日、6月28日、7月17日、8月29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许超右侧额顶部、左侧枕顶部创口,左尺骨上段骨折,右侧肩峰粉碎性骨折,属轻伤;许2X头部创口伤属轻微轻;张2X右耳、面部、右臂受伤属轻微伤;李刚头部创口属轻微伤;许1X右手第二中节指骨骨折,右手食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手中指远节骨骨折,左腕头状骨骨折,属轻伤;李1X左背部创口属轻伤。

18、协议书、收到条。2012年9月6日甲方李刚、李强、李1X与乙方许2X、张2X、许超、许1X经刘长江、杨文建等人调解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50万元,甲乙双方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刑事、民事责任。赔偿款于次日交付。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李强故意殴打被害人许超,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殴打,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李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强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伟      

审 判 员   穆全宏      

审 判 员   姬  瑛      

 

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昊凤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刚,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西段58号附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0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强,又名李四好,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夏邑县城关镇县府路58号附6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许2X因宅基纠纷与被告人李刚发生争执。上午11时许,许2X之子许超带人赶到现场与李强等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李刚、李强将许超打伤,经鉴定许超的伤为轻伤。

为指控被告人李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刚、李强故意殴打许超,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刚、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人李刚、李强及李1X与被害人许超等人经刘长江、杨文建等人调解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许超等人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50万元(次日交付),许超等人不再追究李刚、李强的刑事、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刚供述。2012年6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我正在我弟弟李强的工地上帮忙,看见朝工地上来一群人,有20多人,都拿着刀和棍,许超在前面领着。我和李强就过去问许超想干啥,刚说两句话,我和许超就厮打在一起。许超拿着钢筋棍朝我身上打,我用拳头打他几下。许超用钢筋棍往我头上砸一下,我也从地上拾起一根钢筋棍往许超头上砸一下,我们两个又打在一起,互相用钢筋棍打,具体打在哪部位我没看清楚。后来许超用钢筋棍砸到我头上,我就晕倒在地,后面的事就不清楚了。参与打架的有我和李强工地上的工人,对方是许超及其家人和许超带过去的20多人。

2、被告人李强庭审中供述。我到现场与许2X厮打起来,将他打倒了。有人报警,警察来到后看没事,我们各自回家了。我到家后,接到电话说工地上许2X的儿子许超去闹,我就过去。到那见许超及其爸妈和20多人在那,我就和许超打起来。打时我夺过来许超的刀。当时双方的人很多,打得很乱,不知道打在身上哪地方。

3、被害人许超陈述。2012年6月18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县人民医院接到我妈妈张2X的电话说:“你爸爸被李四好打了,他们正往咱宅基上推土,你过来看看。”我就开车回去,在路上我给赵X和彭文峰打了电话,让他们到我家看看。我停下车到李生产的菜园处,李四好喊到:“就是他,砸死他。”话刚落音,李四好、李刚、李1X领着几个人拿着砍刀、钢管冲到我面前又砍又砸,先是李四好用刀向我头上砍一刀,弄不清李1X和李刚拿的啥,他俩一个拿棍,一个拿刀,一个人用棍照我右膀子打一棍,接着有个人用刀砍我时,我用左胳膊一挡,左胳膊被砍断。然后又有人用钢管砸在我头上、腰上、右肩膀上,我被打倒地上不能动了,浑身流的都是血,当时就晕过去了,醒来时在公疗医院。当时我的朋友还没有到地方我就被砍伤了,没有人动手,我被砍倒后家里人是否动手我不知道。

4、赵X的证言。许超打电话对我说他父亲与李四好吵着架,我就开车从商丘到夏邑。我到许超家南边。见许超的爸爸正跟李四好吵着,我先劝劝许超的爸爸,又去劝劝李四好,正说着李刚从现场东南角抱着铁棍和刀过来放在地上。我就劝李四好不能打架,正劝着许超的妈妈开始骂,李四好从地上拿起一把长刀往许超的妈妈身上就拍,拍到背上和脸上,把她拍倒在地,还用刀往她脖子上抹一下。许超的爸爸就拾起砖头砸李四好。这时候就乱了,双方互相打起来,谁打的许超的爸爸我没看见,许超的堂兄弟许1X拿着一根二三米的檀子,几个人围住他打,他就用檀子乱打,打着他往东跑了。我到那后没见到许超,直到几个人围住许超的爸爸打时,许超才从北边胡同里往外出,三个人一块,许超拿着一把七八十公分长的砍刀,后面彭文峰手里也拿把砍刀,另一个人拿根棍。刚到现场,许超就被人一棍打在左侧肩膀上,许超就用刀砍。这时李刚拿着一根钢筋棍,李四好拿着砍刀,和另外几个人,就围住许超打。许超用刀砍在一个人背上,之后就被打倒在地,浑身都是血。受伤的有许超及其父母亲、许1X、李刚、被许超砍住的那个人。许超这方参与打架的有许超及其父母亲、许1X、彭文峰,还有许超叫去的几个人,我和肖X在场没有参与打。李四好这方参与打架的有李四好、李刚、李1X,另有十几人参与。

5、张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在县实验中学西李四好工地给送土的车发票,许超的父亲许X过来问李四好垫土咋垫在他宅基上,就与李四好吵起来,李四好一下把许X推倒在地。我就劝许X回去,许X还与李四好吵骂,李四好照许X脸上打一巴掌,把他的嘴打出血了,我就把许X劝走了。过二、三十分钟许X的妻子来到工地大吵大骂,不让垫土。李刚与许超吵起来,在那的还有李1X、李1X。吵了几句就打起来,李刚用钢筋棍打许超,打在他左胳膊上,许超就用手里的砍刀砍到李刚头上一下,李刚倒在地上。这时李1X拿个钢筋棍往李刚跟前跑绊倒了,许超上前用刀往李1X背上砍一刀。我把李刚扶到车上,让人把他送到医院。

6、许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10点多钟,我妻子许丽珍给我打电话说:“咱叔(许2X)在李生产家门口被李四好打了,你快过来看看。”我到后见许2X在李生产家门前地上躺着,就问我婶子张2X咋回事。刚到跟前,李四好、李刚拿着砍刀,李1X拿着螺纹钢筋棍和戴墨镜的黑大个及戴无色眼镜的平头等十多个人,都拿着钢筋棍朝许2X这边来。李四好到跟前一刀把我婶子砍倒,用刀指着我说:“砍死许1X。”李四好就用刀砍我,我顺手从菜园里拿起一根木棍挡,被李四好砍断成两截。我吓得转身就跑,那个黑大个及戴无色眼镜的平头领着六七个人用钢筋棍朝我身上砸,我跑着用手挡着,我的左右手、胳膊、腰部被他们砸住。我跑到实验中学北边路口,没有人追我了,我就打了110、120。

7、许2X(又名许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0时30分许,看到李四好工地里的推土机正朝我家宅基地里推土,我就找李四好论理,李四好张口就骂我,用拳头朝我嘴上打一拳,又朝我脸上打一巴掌,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摁倒在地,又朝我身上跺三脚。工地上的崔X和张3X的女婿过来劝我,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就打110报警,我领着派出所的民警到工地找李四好没找到。我妻子张2X回家后见我被打,就出去找李四好论理。一会我从家里出来蹲在李生产家门口,看到张2X正与李四好吵着,张2X阻止工人朝我宅基上垫土,李四好说:“你们继续垫,挡住了砸死她。”这时我侄子许1X及其妻子过来,李四好手里拿着把大刀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朝我妻子这边过来,他们有拿刀的,有拿钢筋棍的。李四好一刀砍到我妻子脖子上,把她砍倒在地。接着一二十个人有打我妻子了,有追着打许1X的。这时李四好拿着大刀来到我跟前照我身上就砍,我被砍晕了,醒来就在公疗医院。我被打时李猛在场,李四好的老三也在场。

8、李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10点多钟,我和李1X等人在工地上说话,听说刚才李强与许超的父亲厮扯几下,派出所的来了,李强吓走了。正说着,许超和许超的父母、许1X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拿着砍刀、木棍从许超家胡同里出来,许超的父母在菜园处骂,许超、许1X领着那些年轻人过来,老三李刚就拿着根工地上刚截的螺纹钢筋棍过去,刚照面李刚就被许超砍住头上。我就跑过去拉李刚,因路面松软,我刚到坑沿就摔倒了趴在地上,许超就一刀砍在我后背上,工地上干活的人就拿着钢筋棍过去救我和李刚,和许超一起去的一个人又照我背上扎一刀,我就被工地上的人架出来了,送到圣源医院。我趴在地上扭脸看见李刚照许超头上打一棍,张1X和工地上的人撵着许1X。

9、张2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1时许我接到我小孩子爸打电话说李四好在工地上垫土,还把小孩爸打伤了。我到家后就和小孩爸出去了,到工地上看见他们正用车卸着土,我对他们说不能垫土了。我就站在拉土车的后面,不让他们垫,李刚说不让垫砸死她。我就用手机给俺儿许超、俺侄许1X打电话,一会许1X过来了,我就去拦他。我走到李生产的菜园处站在那,这时李四好和四五个男的就骂着往我跟前来,李四好手里掂个一米多长的刀,后面四五个人有拿小刀的,也有拿钢筋棍的。我就给李四好骂,李四好一刀砍在我右侧脖子上边,我当时就晕倒在地,醒过来时在医院里。我右胳膊大臂上被打青了,背上被打肿了,是我晕倒后被人打的,我右侧脖子上面和耳朵上的伤是李四好用刀背砍的。

10、李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我和李1X到工地上去,许1X的母亲在那喊:“占人家的地方,还打人”等话,我和许1X的妻子说几句话后,见许2X及其妻子、许超、许1X、许秋生、彭文峰、赵X和一二十个年轻人拿着砍刀、木棍到一号楼北边。许2X及其妻子站在李生产菜园处骂,许超、许1X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过来,刚照面李刚就被许超砍住头上,李刚一棍打在许超头上,李1X就去用手抓许超,因刚垫的土李1X摔倒了,许超一刀砍在李1X后背上,工地上的张1X赶过去一棍打在许超头上,彭文峰又用刀扎李1X背上一刀。许1X拿着木棍打,工地上的人撵着许1X打,许1X边往东跑边用棍档,对方四五个人也拿着棍乱打。当时我想如果有人打我,我就得动手,结果对方的人都不打了,我也没有动手。我就让人开车把李刚、李1X送医院去了。这时老四李强开着车从东边过来,他拿棍要打那边的人,工地上的人拉住不让他去,他和许超骂了几句,120车到后把许超那边的人拉走了。俺买谁的地都有协议,多少数写的很清楚,根本没有垫在许2X的地方。

11、付1X的证言。18号上午10点多钟,我在工地上看工人干活,有个妇女到倒土的地方咋呼,往地上一坐不让推土机推土。这时从北边过来十多个年轻人站在菜园跟前,这个妇女就骂人,李刚给她对骂,那边一个拿棍的也与李刚骂,拿棍的上前要打李刚,李刚拿个钢筋棍过去准备打,李1X也过去拿个钢筋棍过去,一下把那个人的棍打断了。这个拿棍的就往东跑,边跑边用木棍档,李刚和李1X就撵,撵到东边墙角那个人跑掉了。这时许X的儿子从北边胡同跑过来,手里拿把砍刀,我从楼上跑下来时李刚已经倒在地上。李1X拿个棍正准备打,许X的儿子用刀往李1X身上戳没戳住,李1X一躲摔倒地上,许X的儿子往李1X背上砍一刀,张1X过来用钢筋棍往许X儿子身上打一下。这次打架前垫土时,许X去闹,李四好与他发生了争执。

12、班1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我婆弟媳张2X给我打电话说许超的爸爸被四好打了,我就骑电动三轮车回去。到家后我见许2X在自家门口躺着,嘴里都是血,上衣前襟上都是血。我就到李四好的工地上跟他们说理,张2X在推地机跟前坐着不让推土,有个人说要砍死她。这时我儿子许1X过来,李四好和他领的那群人就拿刀、钢管,上去要打秋奎。我就拦李四好没拦住,李四好用刀往张2X胳膊上、肩部上砍,几下把她打倒在地,用刀又朝她脖子上抹一下。然后又去打秋奎,秋奎往东跑,李四好和五六个人在后面撵,秋奎跑没影了,这些人都不撵了。在李生产家门口,一群人围住许超打,一会许超就被打倒在地,浑身是血。许2X也在李生产家门口躺着,浑身是血,不知被谁又打的。一会派出所的就去了。

13、肖X的证言。6月18日上午许超的母亲在工地上大声嚷嚷几分钟,李四好、李1X及另外十多个年轻人过来,李四好与许超母亲吵骂起来,互相让对方过来。离得非常近时,李四好那边有人携一抱砍刀、钢管,给李四好一把长砍刀,李四好用刀面朝许超母亲的耳朵根上拍一下,又朝她腰上拍一下,许超的母亲就趴在那里不动了。这时有个许超的亲戚手里拿个大木棍过来要打李四好这边的人,李四好就喊:“打他,先把他撂倒再说”。然后李四好、李刚、李1X,一个黑大个和另外几个人手里都拿着东西过来打许超这个亲戚,这个人就赶紧往东边的胡同跑。几个年轻人追着去打。李四好手里拿着大砍刀回来走到树林里,见许超的父亲在那骂,上去朝他脸上打两巴掌。这时追打许超亲戚的几个年轻人都回来了,李四好就和这几个年轻人回到工地新垫的土上。双方又互相吵几分钟后,许超领着三四个男青年从他家胡同跑出来,有一个拿刀的,还有几个人拿棍,刚到李生产家门口许超就骂李四好,李四好与他还,吵着许超就围上去,李刚拿着螺纹钢筋朝许超头打去,许超用左胳膊挡住。李四好那边的有个人一下抓住许超的衣服,把他拽到李四好那边的人群里,李四好拿着大砍刀朝许超头上砍两下,他这边的其他人站成半弧形都拿着东西朝许超身上打。打有一、二十秒钟,许超的朋友赵X把许超从包围圈中拽出来,许超一身都是血。这时双方互相骂起来,骂着双方殴打起来,打得很乱,有人用长木棍打到李刚头上,李刚倒在地上头上流血了。双方打有一二分钟,我都认识双方,就劝别打了,再打出大事,双方停下来,都互相看伤去了。

14、夏邑县圣源医院院长闫来银证明李1X2012年6月中旬背部受伤,在其医院住院治疗。

15、夏邑县公疗医院放射科医生林秀凯证明6月18日其为许1X两次拍片,检查为右手食指和中指骨折。

16、许2X、许超、许1X、张2X的伤情照片。

17、夏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2年6月25日、6月28日、7月17日、8月29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许超右侧额顶部、左侧枕顶部创口,左尺骨上段骨折,右侧肩峰粉碎性骨折,属轻伤;许2X头部创口伤属轻微轻;张2X右耳、面部、右臂受伤属轻微伤;李刚头部创口属轻微伤;许1X右手第二中节指骨骨折,右手食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手中指远节骨骨折,左腕头状骨骨折,属轻伤;李1X左背部创口属轻伤。

18、协议书、收到条。2012年9月6日甲方李刚、李强、李1X与乙方许2X、张2X、许超、许1X经刘长江、杨文建等人调解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50万元,甲乙双方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刑事、民事责任。赔偿款于次日交付。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李强故意殴打被害人许超,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殴打,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李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强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伟

                                             审 判 员   穆全宏

                                             审 判 员   姬  瑛

                                             

                                             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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