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马凤勤、李桂芝犯盗窃罪被告人李香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27:26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刑初字第114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凤勤,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虞城县李老家乡胡楼村15号。 辩护人郭河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桂芝,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虞城县李老家乡潘井村。 辩护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香玲,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虞城县李老家乡胡楼村63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凤勤、李桂芝犯盗窃罪,被告人李香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凤勤、李桂芝、李香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农历12月份以来,被告人马凤勤伙同李桂芝多次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盗窃多美滋、贝因美、雅士利牌奶粉40多桶,价值8000余元。被告人马凤勤将盗窃的奶粉,以每桶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香玲27桶,被告人马凤勤得赃款2700余元。 为指控被告人马凤勤、李桂芝犯盗窃罪,被告人李香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害人缪丐建、陈和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凤勤伙同李桂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香玲明知所购买的奶粉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凤勤对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桂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香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后不再图便宜买别人偷的东西。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香玲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马凤勤、李桂芝的亲属与被害人缪丐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凤勤供述。我们第一次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人很多,奶粉也多,看管货物的人少,管理不严,我们就开始偷奶粉了。偷一次没被发现,后来偷的次数就多了。偷奶粉一般都是我下手偷,李桂芝帮我看人,见人来就给我发信号,我就停下来。我得手后,大部分都是李桂芝负责带出商场。2012年农历腊月,我和李桂芝到夏邑县车站华联超市偷两次,这两次我分了6桶雅士利、伊利、贝因美奶粉。2013年年后,农历15日前的一天,我和李桂芝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10桶多美滋、雅士利奶粉,我分了4桶。2013年农历2月初六上午,我和李桂芝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7桶多美滋、雅士利奶粉,我分1桶雅士利、1桶多美滋,剩下的5桶奶粉都给李桂芝了。2013年农历2月初九,我和李桂芝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7桶多美滋、雅士利、贝因美奶粉,我分1桶雅士利、1桶多美滋、1桶贝因美,剩下的奶粉都给李桂芝了。2013年农历2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李桂芝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6桶多美滋、雅士利奶粉,我分3桶多美滋,李桂芝分了1桶多美滋、2桶雅士利。我就记住这几次,其它时间偷的我记不清了。我分的奶粉,让我一百块钱一桶,卖给李香玲约28桶,她给我2800元钱。李香玲知道奶粉是偷的。 2、被告人李桂芝供述。2012年农历腊月初六上午9点多,马凤勤给我打电话,让我一起去夏邑县车站镇买奶粉,我听出来她的意思是去偷奶粉,我就同意了。我问她怎样偷,她说:“我带着包,把奶粉放包里往外带。”这次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4桶伊利奶粉,我们各分2桶。同年腊月21日上午,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4桶奶粉,啥牌子的奶粉,我记不清了,这次我没分奶粉,1桶100元卖给马凤勤了。同年腊月27日上午,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6桶奶粉,我没有分奶粉,马凤勤给我500元钱。年前我和马凤勤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这三次。春节后,正月21日上午,我和马凤勤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一次奶粉,这次偷多少奶粉,我记不清了。正月29日,我和马凤勤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3桶奶粉,我没有要奶粉,马凤勤给我150元钱。二月初六上午,我和马凤勤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了7桶奶粉,我分了3桶雅士利奶粉,剩下的奶粉给马凤勤了。二月初九上午,我和马凤勤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马凤勤偷了3桶雅士利奶粉,我偷了1桶雅士利奶粉,后我去了厕所,马凤勤又偷多少奶粉,我不知道。这次我分了1桶奶粉,剩下的奶粉让马凤勤拿走了。这次偷过奶粉后,我让马凤勤算算还欠我多少偷奶粉的钱,马凤勤说还欠我500元钱。2013年3月27日,我和马凤勤到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偷奶粉时,马凤勤被华联超市的工作人员当场抓住,后来我俩被送到车站派出所。 3、被告人李香玲供述。2012年4、5月份,马凤勤到我家,问我买奶粉吗。我问她奶粉是哪里弄的,她说是她儿子卖的奶粉,按批发价100元1桶卖给我。我就同意了。过了10多天,马凤勤送给我1桶贝因美奶粉,我给马凤勤100元钱。我问马凤勤哪里弄的奶粉这么便宜,马凤勤说你别管,你不要我卖给别人,她这样一说,我也没敢再问。实际贝因美奶粉市场价160至190元一桶。我也怀疑马凤勤的奶粉来路不明,我图便宜就要了。我总共在马凤勤那里买了20至30桶奶粉。 4、被害人缪丐建陈述。我们超市的奶粉经常没卖就没有了,怀疑被人偷了。后来合伙人陈和发现了偷奶粉的人,是个妇女,经常来我们超市。2013年3月27日上午,偷奶粉的那个妇女又来超市偷奶粉被当场抓住。经调取监控,被盗奶粉约20桶,价值4000多元。以前我们超市奶粉经常少,估计被盗奶粉损失20000万元。 5、被害人陈和陈述。2013年3月22日,我在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盘货时,发现超市多美滋一段奶粉被盗4桶。经调取监控发现上午11点多钟,一个留短发的妇女,身穿土色上衣,胳膊上挎着一个包,在奶粉区连续偷了6桶奶粉,3月20日、27日上午,也是这个妇女在超市偷的奶粉。2013年以来,超市被盗奶粉60桶左右,最近三次被盗奶粉20桶。我们超市大概多美滋奶粉1桶240元、雅士利奶粉1桶160元、贝因美奶粉1桶190元、伊利奶粉1桶140元,按平均价每桶200元计算,被盗奶粉价值10000多元。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物品照片,证实夏邑县车站派出所民警,到达夏邑县车站镇华联超市,对被盗奶粉区的勘查情况。 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虞城县李老家乡胡楼村李香玲家,搜出贝因美奶粉空桶12个、多美滋奶粉空桶17个、咖啡色手提包1个,并扣押。 8、收条,证实被害人陈和在夏邑县车站派出所领走被盗奶粉3桶。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凤勤、李桂芝、李香玲的个人基本情况。 马凤勤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马凤勤、李桂芝亲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凤勤、李桂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香玲明知所购买的奶粉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认罪、悔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且被告人马凤勤、李香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三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三被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凤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桂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香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伟 审 判 员 姬 瑛 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