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星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16:46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扶刑初字第67号 |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星,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星酒后到扶沟县城关镇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内无故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典当行内物品,致陈某某、王某某、詹某某、赵某某四人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詹某某、赵某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星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詹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户籍证明等;6、视听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星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星辩称,他与扶沟县奥德燃气公司有经济纠纷,扶沟县财源典当行收购了扶沟县奥德燃气公司。他向县里的领导汇报了这件事,但没有具体说明名字及公司的名字,财源典当行的负责人何某某说他告她了,让马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张某某家里协商此事,在张某某家里他与何某某说明他没有提她的名字及公司,后没有说到底,何某某走了。第二天上午何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过去,中午他与郑州的朋友一起吃的饭喝点酒。下午,他去财源典当行就与李某某、何某某商量事情,中间陈某某(奥德燃气公司的经理)到场,他与陈某某发生口角,他俩拉扯,财源典当行的保安与职工将他俩拉开,将他拉到楼梯口,不知道谁跺他,他的右手指也受伤了。他知道他碰住了一个花瓶,没有损坏那么多东西。但发生这件事不是他愿意的,现在他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物品损失的费用。他知道错了,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星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扶沟县奥德燃气公司的事,李某某正好在何某某的办公室,李某某给何某某说后,李某某给被告人杨星打电话,让被告人杨星过去说事。杨星酒后到扶沟县城关镇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二楼何某某办公室找李某某、何某某谈事情。被害人陈某某去办公室找何某某,被告人杨星因骂被害人陈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厮打,被害人王某某、詹某某、赵某某等人劝阻时,致王某某、詹某某、赵某某受伤,并将财源典当行内的物品损坏,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詹某某、赵某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物品会议桌、花瓶、地球仪、电热壶等价值229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星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因殴打他人被扶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星供述,他与扶沟县奥德燃气公司有经济纠纷,扶沟县财源典当行收购了扶沟县奥德燃气公司。他向县里的领导汇报了这件事,但没有具体说明名字及公司的名字,财源典当行的负责人何某某说他告她了,让马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张某某家里协商此事,在张某某家里他与何某某说明他没有提她的名字及公司,后没有说到底,何某某走了。第二天上午何某某让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过去,中午他与郑州的朋友一起吃的饭喝点酒。下午,他去财源典当行就与李某某、何某某商量事情,中间陈某某(奥德燃气公司的经理)到场,他与陈某某发生口角,他俩拉扯,财源典当行的保安与职工将他俩拉开,将他拉到楼梯口,不知道谁跺他,他的右手指也受伤了。他往家里打了电话,他家里人去后,他又去骂何某某,何某某用椅子往他头上砸一下。他知道他碰住了一个花瓶,没有损坏那么多东西。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3年2月3日下午,他到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二楼何某某办公室找何某某,杨星骂他一句,你个鳖孙滚出去,他没有吭声,杨星拽住他的领子,朝他额头上打一拳。保安劝他走,他还在那骂和砸桌子。3、被害人詹某某陈述,2013年2月3日下午,他在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上班,杨星在二楼何某某办公室骂陈某某、何某某,他和王某某过去拉杨星,杨星用手打他头和耳朵,杨星用脚踢烂二个花盆。杨星打电话喊来家里人后,又跑到会议室,把会议室的花瓶、地球仪、茶壶摔到会议桌上,他去劝杨星,杨星又打他一巴掌,赵某某说杨星,杨星又打赵某某一巴掌。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2月3日下午,他在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上班,杨星在二楼何某某办公室骂何某某,他和詹某某过去拉杨星,杨星用手打詹某某三巴掌,杨星用脚踢烂二个花盆。杨星打电话喊来家里人后,又跑到会议室,把会议室的花瓶、地球仪、茶壶给砸了,他去劝杨星,杨星又打他一巴掌,赵某某说杨星,杨星又让家里来的人打赵某某。5、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3年2月3日下午,谢朋兰给她打电话说杨星打陈某某了,她到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看见二楼楼梯口的二个花盆烂了,杨星在二楼何某某办公室骂何某某,杨星和他的家里人把会议室的花瓶、茶壶都摔了。杨星骂陈某某,她一说杨星,杨星和他的家人就围住她打。6、证人李某某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4时许,他在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二楼何某某办公室谈事,杨星打电话说过来说事,何某某说让杨星来吧。他又给杨星打电话让杨星过来,杨星过来后,他三个人正在说事,陈某某进来了,杨星骂陈某某一句,陈某某没有理杨星,杨星就打陈某某,俩人厮扯在一起,他赶紧去劝,保安也过来劝,杨星又和二个保安厮扯。7、证人王某某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4时许,他在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二楼,听见杨星骂陈某某,他打电话报了警。二个保安劝杨星,杨星又打二个保安,杨星把二个花盆踢烂了,把会议室的水壶砸了,椅子踢倒了,会议桌上的东西摔了。赵某某说杨星,杨星又和家里来的人打赵某某。8、证人杜某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她在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值班,听见杨星骂陈某某、何某某,二个保安劝杨星,杨星又打二个保安,杨星把二个花盆踢烂了,在会议室摔东西。赵某某说杨星,杨星又和家里来的人打赵某某。9、证人何某某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4时许,她在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二楼办公室和李某某谈事,李某某说杨星过来说事。杨星过来后,陈某某进来了,杨星骂陈某某,又上去打陈某某,朝陈某某额头上打一拳,李某某赶紧去劝,她去喊保安,保安也过来劝,后来派出所的人也来了。10、证人杨某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4时许,他妹杨某打电话说,他爸杨星挨打了,他到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二楼看见好多人,他爸杨星在那吆喝,当时劝他爸杨星走,有个女的骂一句,他爸杨星骂一句,那个女的打他爸杨星一拳,杨星说打她,不知谁的朋友打了那个女的几拳。11、证人马某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4时许,他岳父杨星给他打电话说挨打了,他到凤凰商业街财源典当行二楼看见他岳父杨星在地上躺着。12、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损毁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损坏物品会议桌、花瓶、地球仪、电热壶等价值2290元。13、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詹某某、赵某某的伤情程度,均属轻微伤。14、书证:被告人杨星的户籍证明。15、书证:财源典当行被砸物品清单及照片。16、书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星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扶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星于2010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17、视听材料。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星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四 喜 审 判 员 阙 茂 永 陪 审 员 王 鹏 霄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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