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靳广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15:0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43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广泰,男,1948年7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靳广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O11)惠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学敏,被上诉人靳广泰、委托代理人赵雨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O11)惠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