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马青松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15:17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少刑初字第62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青松,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因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3年6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次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青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被告人马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0时30分,被告人马青松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平桐路象河乡李楼村,被泌阳县公安局下碑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移送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驻)鉴(毒)字[2013]906号鉴定:马青松血样乙醇含量为123.8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青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泌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蒙恩证言,被告人马青松供述,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青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青松案发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青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国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