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勤学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1:03:42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287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勤学,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勤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扬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勤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7日,被告人秦勤学醉酒后驾驶豫EH3387小型普通客车沿林州市翟阳线行驶至采桑镇呼家窑村南路段时,被林州市交警大队横水中队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测,秦勤学的血液内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勤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等人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秦勤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勤学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勤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秦勤学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勤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产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洁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元小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