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闯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56:02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284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闯,男,1980年1月11日生。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5月2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5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闯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00号起诉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中午12点多,王闯因收割油菜需从相邻的王长省家的花生地里经过,和王长省的老婆发生口角,后王长省和其妻子苏宗云到王闯家理论此事,和王闯及王闯父亲王长国发生争执,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闯用铁锹木把先后将王长省的头部及右胳膊夯伤。至王长省右上肢挠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王长省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闯赔偿王长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王长省对被告人王闯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闯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王长省的陈述、证人苏宗云、王长国、佘更新、王同礼、佘立芝的证言,王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伤部位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侯平登到案经过、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闯与被害人王长省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长省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王闯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告人谅解,案发过程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