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美灵与宋付岭、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58:31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扶民初字第560号 |
原告李美灵,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练集镇。 委托代理人万俊仁,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练集镇,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翔,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宋付岭,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椹涧乡。 被告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县城龙大道东段121号(人保财险公司院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 负责人:刘德芳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李美灵诉被告宋付岭、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襄城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美灵的委托代理人万俊仁、王翔,人财保襄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民到庭参加诉讼,宋付岭、万达汽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美灵诉称,2013年5月7日12时20分许,宋付岭驾驶豫D813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35KM+700M处,由于转向失灵,撞住在公路上行走的李美灵,造成李美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付岭负全部责任,李美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方至今对受害人李美灵分文未付,为维护李美灵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7354.64元。 宋付岭缺席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平顶山万达汽车公司缺席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人财保襄城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诉请的住宿费、物品损坏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无事实依据,不予赔付,交通费由法院酌定;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12时20分许,宋付岭驾驶豫D813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35KM+700M处,由于转向失灵,撞住在公路上步行的李美灵,造成李美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扶公交认字【2013】第0507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付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美灵无责任。李美灵受伤后,被送往扶沟县练寺花厂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1449.27元;又转至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504元;又被急救车送往周口市中医院住院治疗52天,支付医疗费17781.37元,救护车费700元。李美灵的伤情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腹部外伤、右足外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继续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事故发生后,宋付岭支付李美灵医疗费600元。李美灵在其丈夫万世杰开办的村卫生所务工,月工资2400元。2012年底河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卫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35780元。 另查明,宋付岭驾驶的肇事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人财保襄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13年10月10日24时止;在人财保襄城支公司投有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13年10月10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医疗票据、责任认定书、保险单据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宋付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美灵无事故责任,因双方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肇事司机宋付岭和车主万达汽车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人财保襄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险,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人财保襄城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标准虽然低于卫生行业的标准,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交通费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住宿费、营养费、物品损坏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本次事故中,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1434.64元;2、误工费4160元(一人每天按80元计算,计52天);3、交通费880元;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1560元(一人每天按30元计算,计52天),以上共计29594.64元,扣除宋付岭已垫付的600元,余款28994.64元。宋付岭垫付的医疗费用600元,对于该垫付款,人财保襄城支公司应在承保的保险限额内支付给宋付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美灵28994.64元。 二、被告宋付岭、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上述赔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李美灵的其它诉法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00元,原告负担580元,被告宋付岭、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同 林 审 判 员 孙 彦 海 审 判 员 徐 军 营 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洋 |
